商标注册前的使用情况在认定驰名时予以考虑
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认定商标是否驰名应当考虑该商标的宣传和使用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商标使用的时间、范围、方式等也包括其核准注册前持续使用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在中铁快运案件中认为,认定商标是否驰名,不仅应考虑商标注册后的使用情况,也应考虑商标注册前持续使用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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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在中铁快运案件中认为,认定商标是否驰名,不仅应考虑商标注册后的使用情况,也应考虑商标注册前持续使用的情况。
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的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在“散列痛”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明确,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审查判断诉争商标是否损害他人在先权利,一般应当以诉争商标申请日前是否存在在先权利为时间界限。
最高人民法院在德士活诉商评委、广东苹果公司一案中指出,当在先商标权人同时拥有非类似商品上注册的驰名商标和类似商品上的在先注册商标的情况下,不仅应该将争议商标与类似商品上的在先注册商标进行比对,还应该考虑驰名商标保护的因素。
在在先权利人同时拥有非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驰名商标和类似商品上的在先注册商标的情况下,不仅应该将争议商标与权利人在类似商品上的在先注册的商标进行比对,还应该考虑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的因素,而不应该出现在权利人除了拥有驰名商标外,还拥有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在先注册商标的情况下,其所得到的保护反而弱于仅有在非类似商品上的驰名商标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