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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动图像领域专利分析

如果一幅图像并非静止不动,而是相对于时间具有位移、速度等改变,那么它就是运动图像。运动图像能够真实、客观和全面的反映现实情形,对其进行的分析即所谓的运动分析主要包括目标检测、目标追踪、运动模糊图像恢复等几个方面。运动图像分析的主要应用领域有监控系统、体育直播、医学诊断、人机交互、智能机器人等方面。例如监控系统中的人脸识别、行为预判、体育赛事中的足球转播、医学中血管流影像分析等。随着计算机性能的高速发展,对于运动图像的各种分析和应用,无疑是计算机图形学学科发展的热点。
本文将针对运动图像领域的相关专利申请进行分析,所引用数据主要基于在中国专利检索系统文摘数据库(CPRSABS)中截止到2012年6月1日前所公开的运动图像分析领域的专利数据。
根据检索数据,运动图像领域在中国的专利申请为1457件。图1显示出了运动图像分析相关专利申请的年申请量变化情况,从图中可以看出:1999年以前运动图像分析领域处于发展的初期阶段,每年仅有几件专利申请,1994年至1999年累计28件;1999至2006年间,该领域有了初步发展,年申请量初显上升趋势;2006年至今,该领域进入技术的快速发展期,专利申请的数量稳步快速上升。(备注:图1中,由于存在不满18个月尚未公开的情形,2011年的专利申请数据是不完全的)。
图2显示出了运动图像分析技术相关专利申请的国别分布情况。由图2可以看出:仅中国大陆申请人在运动图像分析领域的相关专利申请量就为844件,占总申请量的57%,排在第1位。日本以299件位居第二,占21%,荷兰和美国分列第三位和第四位,申请量分别为72件和66件,所占比重均约为5%。可见,中国在运动图像分析领域的技术研究比较活跃,专利申请总量有较明显的优势。而日本、美国和荷兰基于其在运动图像技术领域普遍较强的技术实力,在该领域也有较高的投入,已在中国进行了大量的专利布局。
针对运动图像分析领域专利申请的申请人进行统计,结果如图3所示,由图3中的排序情况看出:运动图像分析领域内专利申请申请人相对分散;在该领域申请量最多的专利申请人为索尼株式会社(索尼计算机娱乐公司、索尼电脑娱乐公司、索尼公司),索尼株式会社申请量为121件;位列第二的皇家飞利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皇家菲利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量为67件,位列第三的北京中星微电子有限公司的申请量达到61件,而上海交通大学和浙江大学则分别以51件和43件占据第四和第五位。由上述数据可知,该领域中的主要申请人包括各国知名的大公司,表明运动图像分析技术在全世界范围得到广泛的关注与重视,各大企业均有相应的投入与研发。另外,鉴于我国的运动图像分析技术领域目前偏重于基础理论和算法研究,因此在我国各大院校与科研院所的投入与研究相对较多,在申请量排名进入前17位的11个中国大陆申请人中有7所大学,2个研究所,这一数据也证明了我国科研机构在该领域的研究中占据重要位置。
综上所述,运动图像分析技术正处于蓬勃发展的阶段。各大跨国公司在中国已进行了相应的专利布局,它们的技术优势在视频处理方面有较明显的体现。国内高校和科研机构对这一领域的关注度也很高,并且已经投入了大量的科研力量,占据了专利布局的先机,形成了一定的技术优势。专利申请始终紧跟技术发展的脚步。近年来,涉及目标检测和追踪的算法优化与改进等技术热点的专利申请占一定比例。然而现有算法和理论尚不完善,还存在许多缺陷有待研究。我们有理由相信,运动图像分析技术发展的前景是非常广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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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专利法第四十七条

专利法第四十七条关于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的追溯力问题的规定,特别是第二款:“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调解书,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应当如何理解?

最高院于2009年在雪强竹木制品公司与许赞胡其他侵权纠纷案件中的认定,值得特别注意。在该案中,最高院认为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仅限于专利侵权案件的判决、调解书文书,且是已经执行的。

对此,最高院认为,“专利权人依据国家专利行政部门授予的专利权依法行使诉权以及申请采取相关措施,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但是,专利权人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由于专利权的稳定性是相对的,任何人都可以通过宣告专利权无效程序对已授予的专利提出宣告元首的请求,专利权人应当知道自己的专利存在被宣告无效的可能,因此专利权人在行使有关权利时,特别是申请财产保全、停止有关行为等有可能给被申请人直接造成损害的措施时,要谨慎注意,充分估计其中的诉讼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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