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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诚视角

专利顾问

苹果“滚动回弹”专利被确认无效

网易科技讯 4月3日消息,据国外媒体报道,三星最新递交至美国北加州地方法院的文件显示,美专利商标局(USPTO)已确认对苹果“滚动回弹”(bounceback)专利予以驳回,并作出最终判决——认定该专利无效。

苹果“滚动回弹”专利是一项被应用于触屏设备的软件特效技术,表现为在用户上下滚动屏幕并触及顶端或底端时,滚动条会向反方向回弹,以增强显示效果。

 

苹果在与三星的专利纠纷官司中指出,后者旗下Captivate、Continuum、Droid Charge、Epic 4G、Exhibit 4G、Fascinate、Galaxy Ace、Galaxy Prevail、Galaxy S、Galaxy S 4G、Galaxy S II (AT&T)、Galaxy S II (i9100)、Galaxy Tab、Galaxy Tab 10.1 (Wi-Fi)、Gem、Indulge、Infuse 4G、Mesmerize、Nexus S 4G、Replenish以及Vibrant等多款型号产品均涉嫌侵犯此专利。

美国专利商标局于去年10月发布初步裁决书,认定苹果的“滚动回弹”专利为无效。这一结果最终导致加州地方法官露西·科(Lucy Koh)将三星早前高达10.5亿美元的侵权赔偿降至到仅4.505亿美元。

苹果对此提出上述,但美国专利商标局仍坚持先前判决,并发布了最终裁决书——重申苹果的“滚动回弹”专利确实为无效。尽管这是美国专利商标局最终裁决,但根据规定,苹果仍有权上诉至美国专利法庭上诉委员会,以进行最后一搏。(卢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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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我国发明专利授权大幅增长

第十二届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田力普在两会上就专利申请与科技创新力、西方知识产权遏制、电子化时代知识产权保护、国际知识产权合作等热点话题作了访谈。

  他指出,2012年全球申请了210多万件新的专利,中国有约65万件,占30%。体现创新能力和意识的核心是发明专利拥有量。中国发明专利拥有量到现在只有80万件。从创新型国家目标的提出到开始投入;从过去的模仿到现在的创新;从专利的申请到专利的授权拥有、实施投产,需要一个过程,目前我国处于这一过程的初期。

  “十二五”期间,中国专利指标是每万人专利发明拥有量为3.3件,去年这一数量已达到3.2件,今年就能提前完成“十二五”目标。中国提出到2020年进入创新型国家行列的目标,而从十六大提出创新型国家建设至今不过十年。

  如今,我们提出建设创新型国家,这是一场革命。西方对于中国的创新势头一直有担忧。近代以来,都是发达国家以高投入、高回报,占据全球创新的制高点。 当我们提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想自己创新,占据技术、知识产权的制高点时,他们内心是焦虑的。

  我们的态度很明确,国际社会要致力于一个全面均衡的知识产权制度的变革和发展,使知识产权制度惠及全球各国人民,而非个别群体。人类的知识财富是全人类的。

  在两会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副局长甘绍宁向媒体详细介绍了我国2012年发明专利授权情况。他指出,2012年,我国共授权发明专利21万7105件,同比增长26.1%。其中,国内发明专利授权14万3847件,较上年增长28个百分点,占发明专利授权总量的66.3%。在国内发明专利授权中,职务发明专利授权12万5954件,占87.6%;非职务发明专利授权1万7893件,占12.4%。

  2012年,我国发明专利授权量排名前十位的省(市区)(不含港澳台)分别是:广东2万2153件、北京2万0140件、江苏1万6242件、浙江1万1571件、上海1万1379件、山东7453件、四川4460件、湖北4050件、陕西4018件、辽宁3973件。

  2012年,我国发明专利授权量排名前十位的城市(不含直辖市)分别是:深圳1万3139件、杭州5513件、南京4408件、苏州4382件、广州4026件、西安3475件、武汉3233件、成都3112件、无锡2513件、长沙2182件。

  2012年,我国发明专利授权量排名前十位的国内(不含港澳台)企业分别是:华为技术有限公司2734件、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2727件、鸿富锦精密工业(深圳)有限公司1099件、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1044件、中芯国际集成电路制造(上海)有限公司530件、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510件、华为终端有限公司347件、杭州华三通信技术有限公司318件、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303件、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93件。截至2012年底,代表较高专利质量指标、体现专利技术和市场价值的国内(不含港澳台)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43万5151件,国内(不含港澳台)每万人口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3.2件,充分显示了每万人口发明专利拥有量3.3件指标纳入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对专利创造的显著促进作用。

  2012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共受理《专利合作条约》(PCT)国际专利申请1万9926件,较上年增长14.0%。其中,1万8145件来自国内,占91.1%,同比增长12.8%;1781件来自国外,同比增长28.7%。去年,PCT国际专利申请超过100件的省(区、市)达到16个。其中,广东申请9211件,居第一位。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分列二至五位,上述五省市的PCT申请量占全国申请总量的八成。

  截至2012年底,我国发明专利累计授权量达到111.1万件。这表明通过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我国知识产权综合能力建设取得了巨大成效。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逐步确立。2012年,我国国内发明专利授权中,企业所占比重达到54.7%,发明专利授权数量超过100件的企业达到49家。发明专利支撑经济发展的作用日益显现。国家知识产权局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联合设置了“中国专利奖”。2012年第十四届中国专利奖共评选出20项中国专利金奖,5项中国外观设计金奖,262项中国专利优秀奖,44项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自实施日起至2011年底,获得金奖的25个项目新增销售额1655亿元,新增利润346亿元。发明专利授权分布延续集聚态势。在一些关键技术领域我国专利实力有待加强。我国的专利情况,体现基础性、原创性的发明专利仍然比较少,我国发明专利的技术含量、复杂程度还比较低,在一些关键技术领域,国内拥有的发明专利还比较少,改进型发明占多数。这说明,我国的自主创新能力还有待加强,专利实力有待进一步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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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委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管理规定(暂行)》的公告

为规范国家标准管理工作,鼓励创新和技术进步,促进国家标准合理采用新技术,保护社会公众和专利权人及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标准的有效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了《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管理规定(暂行)》。现予发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13年12月19日 



  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管理规定(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标准管理工作,鼓励创新和技术进步,促进国家标准合理采用新技术,保护社会公众和专利权人及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标准的有效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制修订和实施国家标准过程中对国家标准涉及专利问题的处置。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专利包括有效的专利和专利申请。 

  第四条 国家标准中涉及的专利应当是必要专利,即实施该项标准必不可少的专利。 


  

第二章 专利信息的披露 


 

  第五条 在国家标准制修订的任何阶段,参与标准制修订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尽早向相关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者归口单位披露其拥有和知悉的必要专利,同时提供有关专利信息及相应证明材料,并对所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参与标准制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未按要求披露其拥有的专利,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鼓励没有参与国家标准制修订的组织或者个人在标准制修订的任何阶段披露其拥有和知悉的必要专利,同时将有关专利信息及相应证明材料提交给相关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者归口单位,并对所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者归口单位应当将其获得的专利信息尽早报送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第八条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应当在涉及专利或者可能涉及专利的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前,对标准草案全文和已知的专利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0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将其知悉的其他专利信息书面通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第三章 专利实施许可 



  第九条 国家标准在制修订过程中涉及专利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者归口单位应当及时要求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作出专利实施许可声明。该声明应当由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在以下三项内容中选择一项: 

  (一)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同意在公平、合理、无歧视基础上,免费许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实施该国家标准时实施其专利; 

  (二)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同意在公平、合理、无歧视基础上,收费许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实施该国家标准时实施其专利; 

  (三)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不同意按照以上两种方式进行专利实施许可。 

  第十条 除强制性国家标准外,未获得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根据第九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作出的专利实施许可声明的,国家标准不得包括基于该专利的条款。 

  第十一条 涉及专利的国家标准草案报批时,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者归口单位应当同时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提交专利信息、证明材料和专利实施许可声明。除强制性国家标准外,涉及专利但未获得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根据第九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作出的专利实施许可声明的,国家标准草案不予批准发布。 

  第十二条 国家标准发布后,发现标准涉及专利但没有专利实施许可声明的,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应当责成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者归口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获得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作出的专利实施许可声明,并提交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除强制性国家标准外,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获得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根据第九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作出的专利实施许可声明的,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可以视情况暂停实施该国家标准,并责成相应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者归口单位修订该标准。 

  第十三条 对于已经向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者归口单位提交实施许可声明的专利,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转让或者转移该专利时,应当事先告知受让人该专利实施许可声明的内容,并保证受让人同意受该专利实施许可声明的约束。 


 

  第四章 强制性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特殊规定 


 

  第十四条 强制性国家标准一般不涉及专利。 

  第十五条 强制性国家标准确有必要涉及专利,且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拒绝作出第九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专利实施许可声明的,应当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及相关部门和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协商专利处置办法。 

  第十六条 涉及专利或者可能涉及专利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前,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应当对标准草案全文和已知的专利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0天;依申请,公示期可以延长至60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将其知悉的其他专利信息书面通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国家标准中所涉及专利的实施许可及许可使用费问题,由标准使用人与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依据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作出的专利实施许可声明协商处理。 

  第十八条 等同采用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和国际电工委员会(IEC)的国际标准制修订的国家标准,该国际标准中所涉及专利的实施许可声明同样适用于国家标准。 

  第十九条 在制修订国家标准过程中引用涉及专利的标准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三章的规定重新要求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作出专利实施许可声明。 

  第二十条 制修订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专利信息披露和专利实施许可声明的具体程序依据《标准制定的特殊程序第1部分:涉及专利的标准》国家标准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国家标准文本有关专利信息的编写要求按照《标准化工作导则》国家标准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制修订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中涉及专利的,可以参照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4 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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