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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诚视角

商标顾问

“傍名牌”让企业的发展走入瓶颈

 

“傍名牌”显然不是一个褒扬之词,但至今仍有人将其作为一种商业竞争手段。
虽然拉菲的价格被抬到了月球上,但你真正喝到的红酒,到底是“拉菲”呢,还是“拉斐”呢?实际上,无论是哪一个,可能你喝到的都不是传说中的那个“Lafite”。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的官方网站上查询,在葡萄酒上注册“拉斐”与“拉菲”商标的,似乎都不是法国“Lafite”品牌的所有人。而众多的包含“拉菲”,如“拉菲伯爵”之类的商标申请,基本上都是想“傍名牌”的主儿。
“傍名牌”也有多种方式,除了使用别人知名品牌的中文翻译,还包括在企业字号上借用别人的商标名称、模仿使用近似的商标标志、使用别人的商标名称及注册域名等等。如果视野再宽阔一点,还有通过商标傍名人姓名,甚至热点事件的情况。诸如此类,不胜枚举。
为预防这样的事情发生,很多企业意图通过商标战略,来防止他人傍名牌。所谓“联合商标”与“防御商标”策略,就是为了应付这样的现象:前者是同一商标权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一批与自己真正使用商标相近似的商标;而后者则主要是指同一商标所有人将其商标在不相类似的商品上分别予以注册,以防被别人在这些商品上注册该商标。
“脸谱”(Facebook)深谙中国国情,虽然它尚未进入中国市场,却已开始事先进行商标布局。它注册了包括“THE FACEBOOK”、“FACEBOOK”、“F”等在内的数十个商标,涵盖社区网络、照片分享、软件、搜索引擎、电子杂志、游戏等类别,甚至男女服装类别也注册了。更有趣的是,“脸谱”尽管在其网站上没有中文名称,却在中国对可能的中文音译进行了商标注册,包括飞书博、飞思簿、菲丝博克、脸谱、面书、脸书等。
实际上,想通过注册近似商标以彻底防止那些“合法”的“傍名牌”活动,并不容易。谁能猜到别人会取一个什么样的近似商标呢?微软公司要是早知道后来会有Lindows与Windows争风头,估计早就把它注册了。2004年,微软公司付出了2000万美元的代价,才让Lindows公司将其操作系统名称Lindows改为Linspire,从而结束双方的商标诉讼战。微软公司当时在一份声明中说,很高兴Lindows公司将以“明显地只属于它自己的名字”在市场上竞争。这听起来,怎么都有点强颜欢笑的意味。
浙江某科技有限公司2011年1月在第21类和28类商品上申请了一个注册商标,结果同时招来了全球运动品牌耐克(NIKE)和全球家具卖场品牌宜家(IKEA)的商标异议,因为这个商标叫“NIKEA”,去掉前面的“N”,剩下的就是“IKEA(宜家)”;去掉后面的“A”,剩下的就是“NIKE(耐克)”。有人认为,事实上,借助于国际知名品牌来提高自己品牌的知名度,这在国际商业竞争中已是司空见惯的事。
关于NIKEA商标注册申请,此前有消息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驳回了耐克和宜家的异议申请,但NIKEA同时挑战两个跨国巨头,其后续的诉讼前景并不乐观。事实上,目前的查询结果显示,这两个类别上的NIKEA商标已经处于“无效”的状态。这也许是一个信号,表明在良好的创新环境中,“傍名牌”之路正越走越窄。
(作者单位:上海知识产权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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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中园”被指傍名牌

本报讯 当年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下称上海冠生园)诉苏州冠生园食品厂“傍名牌”生产黑心月饼的事件曾轰动一时,日前,上海冠生园以商标近似为由欲撤销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富利来食品厂(下称富利来食品厂)的“冠中园”商标,同样剑指“傍名牌”。
  此次被上海冠生园提出争议的商标是第8197826号“冠中园”商标,为竖向排列的文字“冠中园”构成,由富利来食品厂于2010年4月提出注册申请,于2011年4月被核定使用在第30类果馅饼、馅饼(点心)、饼干等商品上。上海冠生园认为争议商标与其在先确权的第761052号“冠生園”文字商标和第1474122号“冠生園及图”商标(均核定使用在第30类糖果、糕点、饼干等商品上)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而“冠生園”作为食品行业内驰名商标,同样生产糕点食品的富利来食品厂不可能不知晓,因此争议商标存在模仿、复制驰名商标的故意。
  富利来食品厂并不认可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的近似性,其认为二者在图样整体外观、整体呼叫方面均存在差别,且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含义是完全不同的。另外富利来食品厂认为对于“冠生園”的驰名商标认定应属于个案认定,富利来食品厂并没有模仿驰名商标的恶意。
  法院就该案审理认为,在文字构成、读音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经构成相近,而且两者并未在相关消费者中形成相互区别的含义。此外,“冠生園”商标及以“冠生園”作为主要识别、认读标识的“冠生園”系列商标在糖果、糕点等商品上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两者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消费者认为其相互之间存在某种关联,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据此法院一审维持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原撤销争议商标的裁定结果。(杨 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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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08]3号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时间:2008-3

  为正确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原告以他人注册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等侵犯其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企业名称权等在先权利为由提起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原告以他人使用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与其在先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告知原告向有关行政主管机关申请解决。但原告以他人超出核定商品的范围或者以改变显著特征、拆分、组合等方式使用的注册

  商标,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二条原告以他人企业名称与其在先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其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为由提起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争议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按照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确定注册商标或者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的案由,并适用相应的法律。

  第四条被诉企业名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或者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承担停止使用、规范使用等民事责任。

  公 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8年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2008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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