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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诚视角

商标顾问

字体字库中具独创性的单字应受著作权法保护

近日,井柏然“一字千金”的明星字体引发了公众对于字体字库市场的关注,然而,热闹的明星字体难掩国内字库市场发展滞后、人才匮乏、厂商收益困难的现状。对此,侵权盗版严重成为首因。其中,字体字库中的单字能否构成作品,能否受著作权法保护,成为产业界、司法界和学界争议最大的话题。本文通过对中文印刷字体及其单字进行分类分析,认为具备独创性与可复制性的中文印刷字体单字,可以作为美术作品,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希望本文能对此话题的探讨提供新的思路。

中文印刷字体字库中具有独创性的单字能否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目前,在我国学术界和产业界乃至于司法审判中,仍然是见仁见智,莫衷一是。尤其对于同类型的案件,在不同地区的法院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结果,更让相关企业对此进退失据,靡知所措。
譬如方正公司诉宝洁公司“飘柔”倩体单字著作权侵权案与汉仪公司诉双飞公司“城市宝贝”秀英体单字著作权侵权案,两案的争议焦点和相关事实相近,但两案的判决结果相距甚远。前者认为已构成“默示许可”,故不再追究“涉案倩体字库中的‘飘柔’二字是否构成美术作品?”从而驳回原告之诉。后者认为中文印刷字体字库中具有独创性的单字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美术作品,判决被告构成著作权侵权并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中文印刷字体及其字库是否构成作品?中文印刷字体字库软件是否构成作品以及属于何种作品?中文印刷字体字库中具独创性的单字是否构成美术作品?购买了中文印刷字体字库软件是否就已取得对其中具独创性的单字美术作品的默示许可?这些问题依然困扰着相关行业及企业的经营活动和市场行为。
笔者认为,中文印刷字体就是覆盖该字体单字并统一显示和表达的字型风格与字体形象,中文印刷字体字库就是字体单字按照国家标准等的规模化与规范性集合,而相应的计算机软件仅仅是实现字体软件字库的技术工具。具有独创性且在著作权保护期内的中文印刷字体单字,属于我国现行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中文印刷字体及其字体字库都不构成作品;字体字库软件则属于计算机软件作品。
中文印刷字体及其单字可分成四类:第一类是早已超过了著作权法定保护期的例如黑体、楷体、宋体、仿宋体等传统字体,这些中文字体之单字现在都已不享有著作权财产权利。第二类是在上述传统字体基础上改进但其改进程度未达到独创性高度的字体,这些中文字体之单字依法也不享有著作权财产权利。第三类是在上述传统字体基础上改进但其改进程度达到了独创性高度的字体,这些中文字体之具独创性的单字如果仍然在著作权法定保护期内,则享有著作权财产权利。第四类是主要基于创新并且达到了独创性高度的新类型字体,例如方正诉宝洁“飘柔”著作权侵权案涉及的“倩体”,汉仪公司诉双飞公司著作权侵权案涉及的“秀英体”,还有徐静蕾手创的“静蕾体”,以及“启功体”“舒同体”等,这些中文字体中具有独创性的单字至今仍然在著作权法定保护期内,依法享有著作权财产权利。
中文印刷字体单字之多维向繁复变化的字型结构较之西文单词之横向字母简单排列的字型结构,其字形更为复杂,在风格上更加凸显,更容易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具备独创性与可复制性而且没有超过法定著作权保护期限的中文印刷字体单字,可以作为美术作品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
尤其要注意的是,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是中文印刷字体单字之字形表达的美术作品,而不是中文印刷字体单字之字义表达的文字作品,“表形不表意,是画不是文”。各种中文印刷字体中相同单字之文义是相同的,所以其所能体现的独创性,不是作为文字作品之“传情达意”角度的文义的独创性,而是从其字型风格或字体形象方面考量的美术作品之“审美意义”角度的独创性。例如宝洁公司为什么偏偏要将“飘柔”两倩体字用于其洗发液产品及其包装宣传,其目的就是提升美感与审美价值。如果仅仅在于文字的传情达意,完全可以使用不花钱的黑体、楷体、宋体、仿宋体等传统中文字体之单字。之所以选择倩体,审美价值是本义。
印刷字体单字作品是美术作品,其实属于文学艺术作品;字体字库计算机软件作品是软件作品,其实属于科学技术作品。打个比方,前者就是我们渡河去实现相应美术作品之目标本身的如锦繁花,而后者就是我们藉以去实现美术作品目标所依赖的渡河工具之轻舟便桥。字体字库软件只是“字体单字的输出及印刷工具”,通过这一“字体单字的印刷工具”所输出的只是字体单字,没有展示和实现美术作品的性质与功能。两种作品是不同的作品,两者作品的使用也是不同的使用,两者无法相互混同和彼此替代。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第一,中文印刷字体及其字库并不构成作品。第二,中文印刷字体字库软件可以构成计算机软件作品。第三,中文印刷字体字库中具独创性的单字依法构成美术作品。第四,购买了中文印刷字体字库软件并不意味已经获得了对其中具独创性的单字美术作品的默示许可。第五,希望尽快改变我国相关中文印刷字体字库单字之著作权保护中的“同案不同判”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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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了,网络音乐“免费午餐”

困扰业界多年的网络音乐版权保护问题,似乎迎来了一道曙光。日前,国家版权局发布了《关于责令网络音乐服务商停止未经授权传播音乐的通知》,通知要求网络音乐服务商停止未经授权传播音乐作品,并责令各大网络音乐平台在7月31日前将未经授权的音乐作品全部下线。据消息人士透露,此举是为推进音乐有偿下载进行的前期铺垫,过渡期为两到三个月。关于音乐付费下载问题的讨论由来已久。笔者认为,为了互联网数字音乐的长期发展,互联网数字音乐平台和音乐著作权人必须努力实现音乐正版化,并找到一种多方共赢的新模式,既满足网络用户需求,又能让著作权人获取应得的回报。
由于起步晚、基础差、社会公众法律意识薄弱,音乐领域集体管理组织力量相对弱小,加之数字技术和网络技术快速发展带来的挑战,中国在网络音乐版权保护工作开展过程当中,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此前,在国家版权局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举行的音乐作品版权保护研讨会上,业内专家披露,2014年,中国音乐产业规模已突破2700亿元,每天通过网络下载音乐超过两亿次。但音乐版权人现阶段能够从音乐的传播和使用当中获取的报酬还很有限,他们很难得到公平的利益分享。
其实,早在2011年,《致音乐界同仁书》执笔人、国家音乐创意产业基地总裁许晓峰就说过,如果侵权盗版现象无法从根本上得到解决,中国的原创音乐人将无法像世界其他国家的音乐人一样迎来数字音乐的春天,反而生存得更加艰难,因为他们的合法权益将受到更多侵害。
尽管我国著作权法已经颁布施行25年了,但音乐版权保护仍面临很多尴尬,从网上下载使用音乐作品不向著作权人支付费用的现象更是见多不怪。虽说,互联网为音乐的传播提供了最高效的渠道,但互联网盗版音乐占据市场却让众多音乐人失去了通过传统的音乐版权获取收入的机会,从而遏制了音乐家的创新动力。应该看到,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网民数量和网络应用数量呈爆炸式增长态势,数字化浪潮势不可挡。面对这一发展趋势,政府主管部门和音乐人也应该去思考如何拥抱数字化时代带来的机遇,寻找共赢的模式占据数字音乐产业先机。
可喜的是,我们看到网络音乐正版化的步伐正在加速向前迈进。日前,QQ音乐、酷狗音乐、网易云音乐等20余家主要网络音乐服务商、唱片公司和版权公司签署《网络音乐版权保护自律宣言》。目前各家网络音乐服务商正在根据国家版权局的要求进行自查自纠、及时下架无授权的音乐作品。同时,为维护网络音乐版权秩序、促进音乐作品有序广泛传播,建立网络音乐依法有序传播和运营的良好版权生态,国家版权局正积极推动获得专有权的网络音乐服务商进行转授权,支持网络音乐服务商探索实行适用的收费商业模式。
应该看到,倚着法治之剑,音乐著作权保护的外延正变得日益丰富,并得到社会的重视和关注。惟有如此,才能促进文化产业的繁荣,让越来越多的原创音乐作品脱颖而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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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里回应未抢注“海淘” 早在2013年已申请

 热词“海淘”将成为阿里的商标?

 

  阿里回应:2013年就已申请注册,当时“海淘”还没那么火

 

  □本报记者 庄郑悦

 

  自2014年“双11”商标被阿里巴巴注册,引得电商一片哗然之后,最近又有一个电商热词被阿里“承包”了——“海淘”。

 

  近日,据商标专家披露,“海淘”这个商标已被阿里夺下,且已通过初审进入公示期。

 

  消息一出,引起市场一片波澜。有网友评论称:这边,跨境电商领域的巨头已经杀得不可开交;那边,商标抢先注册让其他跨境电商的处境步步惊心。

 

  三类“海淘”商标现身初审公告

 

  “海淘”是近两年兴起的海外网购的称呼,被认为是当下极具爆发力的消费模式之一。由于国内外货品存在差价,很多购物达人纷纷踏入“海淘”大军。

 

  电商们自然不会错过这个巨大的商业契机,多家电商大腕纷纷涉足这一领域。

 

  近日,商标及知识产品服务平台“权大师”CEO孟谭称,在2015年5月20日的商标公告中出现了阿里巴巴第35、16、9类3个“海淘”商标的初审公告。

 

  孟谭认为,一旦这三个商标予以核准注册,所有的跨境电商,无论是现有的京东、唯品会、聚美优品、亚马逊,还是新生业态,在没有得到阿里巴巴的许可情况下,将再也无法在互联网广告、宣传海报、WEB软件、APP软件等阿里巴巴核定注册的商标或服务中使用“海淘”二字。

 

  记者登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搜索“海淘”,发现阿里巴巴有9条关于“海淘”的注册信息。点击第9类和第16类,显示商标注册申请于 2013年3月13日,并于2014年4月11日完成初步审定,目前是“异议申请”状态;第35类申请时间也为2013年,目前状态为等待“驳回复审”, 暂时都没有注册成功。

 

  此事让不少人联想到去年,阿里曾因抢注“双11”在电商界掀起的波澜。

 

  那么,与之类似,“海淘”一词又能否被注册为商标?记者查阅《商标法》的规定得知,如果在2015年8月20日之前无人提出异议,该商标将予以核准注册。

 

  但有消息称,目前已有竞争对手提出异议。

 

  阿里:不存在“抢注”一说

 

  就此事,记者询问了阿里巴巴集团相关负责人。他告诉记者:“由于‘一淘’、‘快乐淘宝’等涉及海淘业务,阿里巴巴早在2013年已申请注册‘海 淘’商标,彼时‘海淘’并未成为热点。按照商标流程的正常程序,审核期大约在一年半左右,近期方才公示。所以并不存在‘抢注’。”

 

  阿里方面解释,与“双11”商标类似,之所以要申请“海淘”这一******,是“属于防御性注册和商标的有效保护,让今后真正从事商标所涵盖业务的公司能够合理合法地共享使用,并不是独占”。

 

  相关负责人还表示,“关注商标的使用是每一个治理优秀、规范发展的大型公司的正常商业行为,是公司出于业务发展的正常决定。”

 

  相较于去年,京东指责阿里独占“双11”商标,捷足先登、垄断意图明显,此次,京东则处之淡然,仅对记者表示:“我们跟阿里的模式不一样,本来 就不是海‘淘’。我们的‘全球购’会以非常正规的方式开展,京东尤其重视引进海外优质品牌、品质商品,有别于人们常提及的‘海淘’。”

 

  专家:互联网公司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增强

 

  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发布的《2014年度中国电子商务市场数据监测报告》显示,2014年,我国跨境电商交易规模为4.2万亿,同比增长33.3%。跨境电商逐渐成为电商平台的战略重点。“海淘”就是重要表现形式之一。

 

  商标专家徐清认为,“海淘”是当下极具爆发力的国民消费模式代名词,这一商标在进入初审公告以后,其可注册性已经存在争议。但可以肯定的是,跨境电商平台的竞争将愈发激烈。

 

  专家表示,阿里申请“双11”、“海淘”商标,反映了国内互联网公司保护知识产权意识的进步,“过去可能大家觉得商品上印着的‘××牌’才是商 标,事实上使用在产品上的任何标识,无论是文字、字母、数字、三维标志,还是颜色组合和声音等,只要符合《商标法》的规定,就都可以是商标,比如像‘李 宁’这样的人名、‘555’这样的数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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