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怡口蓮”起诉“怡口莲”一审获赔240万元
12月17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通报了吉百利英国有限公司起诉怡口莲(厦门)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原来,为大众所熟知的“怡口蓮”和“怡口莲”完全不是一回事。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法院一审认定怡口莲公司的行为构成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判决怡口莲公司停止侵害吉百利公司“怡口蓮”系列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变更企业名称、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吉百利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243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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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7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通报了吉百利英国有限公司起诉怡口莲(厦门)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原来,为大众所熟知的“怡口蓮”和“怡口莲”完全不是一回事。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法院一审认定怡口莲公司的行为构成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判决怡口莲公司停止侵害吉百利公司“怡口蓮”系列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变更企业名称、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吉百利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243万余元。
新浪财经讯 12月13日消息,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小米科技公司”)申请注册的“MITU”商标被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理由是与“米图Mi-tu”商标近似。小米科技公司将国家知识产权局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决定,被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驳回,小米不满一审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高院”)上诉。今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北京高院的二审行政判决书,二审驳回小米上诉,维持不予注册的认定结果。
本案的争议焦点则为“MITU”商标与“米图Mi-tu”商标是否近似。
判决书显示,“MITU”用于小米指定使用商品,如洁肤乳液等(简称复审商品)。“米图Mi-tu”商标注册人为广州中海化妆品有限公司。
此前,小米科技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第27996012号“MITU”商标的注册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以该商标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情形,驳回了“MITU”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该条文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小米科技公司认为,“MITU”商标与第7080708号“米图Mi-tu”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整体外观、对应的汉字、整体呼叫、含义等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米图Mi-tu”商标目前均权利待定,如被撤销,则其就不再构成本案“MITU”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因此,小米科技公司请求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该案于2019年5月17日立案。
一审判决书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驳回了小米科技公司的诉讼请求。理由是,“米图Mi-tu”商标目前处于有效的注册状态,构成了对“MITU”商标的在先注册障碍。“MITU”为纯文字商标,与“米图Mi-tu”商标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接近,因此二者构成近似。小米科技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要注册的商标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也无法延及“米图Mi-tu”商标,综合来看,不予注册“MITU”商标。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认定合适,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予以支持。
小米科技公司不满上述判决,向北京高院递交了上诉书。小米科技公司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及被诉决定,请求北京高院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北京高院于2019年9月3日受理该上诉,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北京高院认为,原审符合事实,并对原审予以确认。并表示,直到该案件审理结束,小米科技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米图Mi-tu”商标已经被撤销注册并且发布了撤销公告,对于“米图Mi-tu”商标的稳定性没有办法定论。综合来看,小米科技公司的上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因此,对小米科技公司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天眼查数据显示,小米科技公司成立于2010年3月,注册资本(实缴资本)为185000万人民币。雷军持有该公司77.8%的股权,为第一大股东,并担任法人代表、董事长。
小米科技公司涉及行政处罚(工商局)21条,立案信息11条,法院公告370份,合计法律诉讼达408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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