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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诚勿扰”波澜再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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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非诚勿扰》侵权的是温州人金阿欢。他是一名80后,在2009年冯小刚的电影《非诚勿扰》火了之后,金阿欢向国家商标局申请“非诚勿扰”商标。财新记者通过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查询后发现,金阿欢的“非诚勿扰”商标的申请日期是2009年2月16日,通过日期是2010年9月7日。

 

在金阿欢申请商标获得通过前,2010年1月15日,江苏卫视《非诚勿扰》开播。工商登记资料显示,金阿欢于2013年2月25日在浙江温州下辖的永嘉县注册了一家“永嘉县非诚勿扰婚姻介绍所”。

 

自2013年初开始,金阿欢开始状告江苏卫视侵犯其商标权。深圳市南山区法院一审以“属于不同类商品(服务),不构成侵权”的理由,判决驳回金阿欢的诉讼请求。金阿欢不服一审判决,向深圳中院提起上诉。

 

深圳中院于2015年底对本案进行二审判决,改判江苏卫视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江苏卫视对外发表声明,称对判决结果“甚感意外”。该声明还称:节目在开播之初即获得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许可,使用“非诚勿扰”商标,并支付了许可费。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正是电影《非诚勿扰》的出品方。

 

二审判决后,江苏卫视向广东高院申请再审。此后广东高院裁定“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决定提审此案,且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在再审中,争议的焦点依然在于双方提供的服务是否一致。江苏卫视方面称其《非诚勿扰》节目属于电视文娱节目,从事电视播放服务,与金阿欢商标核定的婚介交友服务不构成混淆。而金阿欢的代理律师则认为,电视节目以及互联网只是提供服务的手段,婚介交友是其服务的实质内容。

 

金阿欢并未提出民事索赔要求,只要求江苏卫视停止使用“非诚勿扰”栏目名。双方均拒绝调解。

 

有意思的是,在本案二审判决下达之后,2016年2月,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也向法院起诉,称金阿欢和他的婚介所侵犯了其电影《非诚勿扰》的文字著作权,以及该片宣传海报中呈现的电影标题美术字形设计的美术作品著作权,将其注册为商标,并将其以商业目的用于网站经营。要求法院判令其停止侵权,并赔偿1元人民币。公开资料尚未显示此案是否已经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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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诚勿扰》商标权纠纷案将再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执行

晨报讯江苏卫视的原王牌栏目《非诚勿扰》,在深圳中院终审判决商标侵权后,被迫改名《缘来非诚勿扰》。今年1月,江苏省广电总台公开发表提请再审的声明。昨日,记者获悉,《非诚勿扰》商标权纠纷案再审经听证后获准,广东省高院已下达再审民事裁定书,此案将启动再审程序。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执行。

《非诚勿扰》是江苏卫视收视率极高的王牌栏目,在海外也是声名远扬。2013年2月,温州一位叫金阿欢的小伙子起诉《非诚勿扰》商标侵权。金阿欢诉称,他早在2009年2月16日就申请了《非诚勿扰》商标,在2010年9月7日获得了商标注册证。而江苏卫视的《非诚勿扰》节目于2010年1月开播。金阿欢认为江苏卫视侵害了自己的商标专用权,要求江苏卫视停止侵权。

2015年12月,深圳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金阿欢胜诉,判令江苏卫视立即停止使用《非诚勿扰》这一节目名称。二审判决后,金阿欢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非诚勿扰》节目改名。在此情况下,《非诚勿扰》被迫改名《缘来非诚勿扰》。

 

二审判决后,江苏省政府法律顾问、南京律师协会副会长汪旭东对此案发表观点。汪旭东认为,就该案而言,在涉及江苏卫视播出的《非诚勿扰》节目名称是否是商标性使用这一关键的法律问题上,深圳中院的审判“非常的草率”。汪旭东认为,从法律上讲,商标作为一种标识性权利,尽管和名称一样,也具有区别性特征,但两者的区别性内容和含义却是不同的。从社会公众的认识角度而言,也基本没有把商品名称当作商标的。

今年4月19日下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非诚勿扰》商标权案举行公开听证会,决定是否启动再审程序。听证会上,江苏卫视指出,二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其不构成侵权,涉案商标不相同,服务也不相同,在侵权不成立的情况下,应该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6项进入再审程序。

对此,原告金阿欢的代理人当庭反驳称,江苏卫视构成侵权,法律依据是商标法第57条第6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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