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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PO发布《2011年世界知识产权报告》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日前发布《2011年世界知识产权报告——变化中的创新面貌》(下简称《报告》)。《报告》指出,自上世纪80年 代初至2009年,全世界的专利申请从80万件增至180万件,藉此表明全球专利需求日益高涨,而不断增加的创新投资和经济活动全球化是形成这一趋势的关 键推动力。与此同时,知识产权政策已成为创新政策的核心。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弗朗西斯·高锐在《报告》序言中撰文称,创新增长不再只是高收入国家的特 权。穷国与富国之间的技术差距正在缩小。在推动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面,增量形式和地方性更强的创新正发挥着与世界级技术创新相同的作用。

  《报告》对知识产权需求增长所产生的一些影响予以了若干总结,其中包括:1. 基于知识产权的知识市场正处于上升当中。数据显示,企业比原来更经常地进行知识产权交易和许可。从国际上看,版权税和许可费收入从1970年的28亿美元 增至1990年的270亿美元,2009年进一步增加到约1,800亿美元,速度高于国内生产总值(GDP)增幅;2. “复杂技术”,即由多项分别具有可专利性的发明组成,且其专利权往往属于多方的技术的专利增度尤为迅猛;功能机制运转良好的专利机构业已成为成功创新制度 的基石;3. 多数国家实施了促进公共创新研究的政策,其组成部分之一就是鼓励高校和公共研究组织(PRO)申请专利,对发明进行后续商业化开发;4. 尽管高收入国家仍然是全球研发支出的主体,但创新地理区域已发生转移(详情可登录******www.wipo.int /pressroom/en /articles/2011/a rticle_0027.html)。

  该《报告》多次提及中国,无论是在专利、商标以及经由《专利合作条约》途径提交的PCT申请量方面,还是研发支出和创新经济增长方面,中国均有着较为出色的表现。《报告》中有关中国的重要数据如下:

  ——以实值计算,1993-2009年全球研发支出几近翻一番。多数研发支出仍然发生在高收入国家,约占全世界总研发支出的70%,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重为2.5%左右,是中等收入国家的两倍以上。

  尽管高收入国家仍是全球研发支出的主体,但创新的地理区域已开始发生迁移。1993–2009年,中低收入经济体在全球研发支出中所占份额增加了13%,中国在其中占据了主要份额,超过10个百分点,并因此成为2009年世界第二大研发支出国。

  在高收入国家中,企业研发支出约占总研发支出的70%。其中以色列企业的研发支出占总额的80%,日本和韩国则均为75%。中国的企业研发支出在总支出中所占比例与美国大致持平,为73%。

  ——全世界专利申请自上世纪80年代初的80万件申请增加到2009年的180万件。在不同时期,申请量增长有着不同的主要增长源:80年代的增长源来自日本;90年代的增长源集中在美国、欧洲和韩国;目前中国则成为申请量增长的主要动力。

  尽管知识产权需求目前仍主要来自欧洲、日本和美国,但在过去20年,需求市场已逐渐向亚洲转移,尤其是中国和韩国。1995-2009年间,欧洲、日本和美国专利申请的全球占有量已从77%降至59%,而中国则由1.6%升至17%。

  经由《专利合作条约》途径提交的PCT申请亦呈现相似趋势。据2010年上半年的统计数据,亚洲已成为PCT申请的最大来源地区,日本、中国和韩国的表现尤为突出。其中中国PCT申请的全球占有量从1995年的0.3%升至2010年的7.5%。

  相对于欧、美、日占据五分之三专利申请来源的集中情况而言,商标申请的来源较为分散,欧、美、日仅占据了五分之一的份额,但申请源的地理迁移情 形与专利申请大致相同。1995-2008年,中国商标注册申请的全球占有量从9.5%升至25.2%,翻了一番,与此同时,欧、美、日商标注册申请的占 有量从46%降至28.4%。

  无论是在中等收入经济体还是在金砖五国中,中国在推动各类知识产权申请增长中的作用凸显。

  ——高校和公共研究组织在国家创新体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除履行教育职能外,其在国家研发支出中占据着重要份额。同时,两者亦肩负着国家大部的 基础性研究工作,在中等收入国家尤是如此,如中国的高校和公共研究组织承担着其国内几近100%的基础性研究工作,墨西哥和俄罗斯的比例则分别为90%和 80%。

  总体而言,相对于高校和公共研究组织获得的庞大的研发支出或资金,其获取的知识产权许可费用却极为有限,中低收入国家有关高校技术转让的数据信息则更为少之。2007年,中国高等教育机构获得的授权专利中仅有8.7%予以使用许可。

  ——自上世纪80年代初至2010年,高校与公共研究机构经由《专利合作条约》途径提交的PCT申请量从几近零件增至超过15,000件。高收 入经济体,如法国、日本、英国和美国在这一增长中占据了大部分份额。同时,许多中等收入国家的高校与公共研究机构提交的PCT申请也呈显著增长。 1980-2010年,中国高校共提交2,348件PCT申请,在中等收入国家中占据首位,其后依次是巴西、印度和南非。同期,中国和印度公共研究机构提 交的PCT申请量占中等收入国家总申请量的78%,其中中国所占比例为41%。

  ——以创新为驱动的经济增长不再仅是高收入国家的特权,高收入和中等收入国家之间的技术差距业已在缩小。近几年,各种迹象已显示中等收入国家追赶的速度较以往任何时期都要快,韩国和中国则是其中的典例。

  ——1995-2008年,全球制造能力开始从高收入经济体向低收入经济体转移,高收入经济体将集成组装工作逐步移至海外是形成这一趋势的主 因。数据显示,1995-2008年,美国、日本的高技术出口份额分别从21%和18%降至14%和8%。与此同时,中国的高技术出口份额从6%升至 20%,成为高、中技术出口年均增幅最高的国家,其后依次是印度、巴西和印度尼西亚。

  ——随着国际合作的不断加深,地区间的科学研究亦日趋活跃。对创新活动的日益重视在研究人员数量增加上得以体现。1997-2008年,中国研 究人员在全球研究人员总数中所占比例从12.3%增至22.7%,与此同时,美国、日本和俄罗斯研究人员所占比例则呈下降趋势。尽管中国研究人员数量居全 球首位,但相对于其劳动力人员总数而言,其研究人员所占比例低于高收入国家和世界平均水平。

  ——随着科学研究的国际化,近10年来世界科技出版物总量显著增加,有数据统计的218个国家的科技出版物从2000年不足100万种,增至 2008年的150万种经同行评议的科学和工程类出版物。尽管高收入经济体仍占据着全球科技出版物的主要份额,但中等收经济体在该领域所占比重逐步增加, 这主要归因于中国和印度。2008年,中国在该领域的全球所占比例增至10.2%。

  ——在快速发展的中等收入经济体中,跨国企业(MNEs )的收入和创新能力与高收入国家的情形日趋接近。2009年,中低收入国家中共有2.3万家跨国企业,占全球总数的28%。在2011年《金融时报》公布 的全球500强企业中,来自中等收入国家的跨国企业有83家,占总市值的17.5%,2006年仅为32家,占总市值的4.5%。其中,中国从2006年 的无一家跨国企业入选,发展到2011年有27家跻身500强行列。(任晓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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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投涧”之争

本报讯 我国现行商标法明文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位于河南安阳的马投涧乡是县级以下行政单位,“马投涧”三字作为商标却也存在争议。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就“马投涧”商标异议纠纷作出裁定,驳回再审申请人徐晶的请求,维持商标“马投涧”在芝麻油等商品上予以注册的原审判决。
被异议商标“马投涧”由河南省自然人王玉顺于2005年8月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猪肉食品、芝麻酱、芝麻油、豆腐制品等第29类商品上。2008年1月,被异议商标通过初审并公告。
在异议期内,徐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异议,随后进入异议和异议复审程序。2012年9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经过异议复审,裁定被异议商标准予注册。徐晶不服该裁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案随之转入行政诉讼程序。
据介绍,马投涧乡地处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西南部,小米和小磨香油是当地有名的特产。徐晶认为,“马投涧”作为芝麻油、芝麻酱的产地名称,属于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商品通用特性之一,应被禁止作为商标注册。同时,徐晶还引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如果某标志只是或者主要是描述、说明所使用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产地等特点,应当认定其不具有显著特征”的规定,认为被异议商标不具有显著性。
针对徐晶的再审申请,最高人民法院法院作出裁定认为,在案证据未能证明被异议商标是芝麻油、芝麻酱的通用名称,也不足以充分证明“马投涧”3个字与马投涧乡生产的芝麻油、芝麻酱等商品之间形成唯一联系,即被异议商标文字只表示商品的产地。故一审法院关于被异议商标“人们不会一提到马投涧地名就联想到芝麻油以至于马投涧具有了描述说明芝麻油产地的特性而导致其缺乏显著特征”的认定并无不当;被异议商标注册后,其他人亦可正当使用“马投涧”文字,被异议商标不会损害市场上各方经营者的利益,也不会影响公平竞争。遂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
地名标志作为商标注册时会因影响地域内相关人员的利益而引发纠纷。对此,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陶鑫良日前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将地名标志注册为地理标志或能解决同一地域内的纠纷,实现企业间的互惠共赢,但我国目前地理标志由农业部、国家质监总局等多家单位管理,其注册情况与普通商标相比要相对复杂。(张茜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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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啄木鸟”啄“蛀虫”

      “啄木鸟(TUCANO)”服饰、皮具品牌由于具有较高知名度,在市场上一直遭受形形色色带有“啄木鸟”字样的企业名称“搭便车”的困扰,对此,广东省东莞市七好服饰有限公司(下称七好服饰)擎起维权大旗,捍卫品牌权益。历经漫漫十载维权路,七好服饰又在一起商标维权案件中终有斩获。
  据了解,七好(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七好集团)是知名服饰、皮具品牌“啄木鸟(TUCANO)”的持有者,早在1989年其在第25类服装上申请了“鸟图形”和“TUCANO”商标,1993年1月在第25类服装商品上申请注册了“啄木鳥”商标,后陆续在第25类服装、18类皮具商品上申请了“啄木鳥”“TUCANO”“鸟图形”等文字、图形和字母及其组合商标。2003年12月,七好集团授权七好服饰使用“啄木鳥”系列商标,并负责在中国的商标权保护、诉讼事宜。
  七好服饰诉称,九江啄木鸟公司、啄木鸟集团及其授权商、销售商在其企业字号、产品广告宣传等经营活动中突出使用“啄木鸟”和“香港啄木鸟”等字样,并在销售等经营活动中宣称其产品为“啄木鸟”品牌,致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针对此种情况,七好服饰遂将九江啄木鸟公司、啄木鸟集团及其销售商以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在一审法院判决二被告及其销售商停止侵权行为,各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100万元。
  随后,九江啄木鸟公司、啄木鸟集团不服一审判决,又提起上诉。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九江啄木鸟公司与啄木鸟集团含有“啄木鸟”字号的企业名称被核准时间,均晚于涉案第628220号“啄木鳥”商标被核准注册日。九江啄木鸟公司及啄木鸟集团生产销售的服装商品与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其将与涉案“啄木鳥”注册商标在视觉上相同或基本无差异、读音及含义完全相同的“啄木鸟(鳥)”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难以避免产生市场混淆。同时,九江啄木鸟公司及啄木鸟集团在经营过程中将其“纤鸟图形”和“PLOVER”商标称为“啄木鸟”商标,并单独或突出使用“啄木鸟”文字,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其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
  然而,在法院终审判决江西省九江啄木鸟服装有限公司(下称九江啄木鸟公司)、啄木鸟(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啄木鸟集团)及其销售商停止侵犯七好服饰享有独家使用权的“啄木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停止使用带有“啄木鸟”字样的企业名称进行经营活动并各赔偿其经济损失100万元后,却遭遇了执行难的问题。为此,七好服饰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据悉,日前该判决正在法院强制执行阶段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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