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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指与泰国国旗近似 WOWO商标被国家商标局撤销

被指与泰国国旗近似 国家商标局撤销WOWO商标

  WOWO不服 提起上诉

  最近,成都的WOWO便利感到有点儿“烦”:使用了多年的商标陷入漩涡中。去年初,泰国商务部知识产权厅,以WOWO便利商标与泰国国旗近似为由,要求当事企业停止使用此图案样式。去年12月2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撤销该商标的决定。昨日,WOWO便利对外透露称,因不服裁定,WOWO便利现已向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已立案。

  风波起

  事件起源于去年1月5日,当时泰国驻华使馆商务处向成都市工商局商标分局发函称:“在成都开会时看到一家名为WOWO连锁经营店标记两侧使用的颜色;颜色的排列顺序以及外观样式同泰国的国旗一模一样(上图红圈所示)。泰国商务部知识产权厅要求地方企业取消此图案样式的使用。”2个多月后,国家商标局向WOWO便利的公司发出“拟撤销通知”,6个月后一纸正式撤销决定使WOWO便利所注册的两个商标陷入僵局。

  随后,WOWO便利对撤销的决定不服,向商标局下属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复审,要求其撤销决定。去年12月25日,评审委员会给出了复审结果:维持商标局的决定,对WOWO便利其中一个商标予以撤销。另一个仍在复审期,结局未定。

  提诉讼

  接到复审结果,WOWO便利仍表示不服,遂于今年2月7日向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商标评审委员会。2月16日该案被受理,目前正处于行政诉讼阶段。

  “目前WOWO的品牌商标评估达到了3个亿。撤销商标对我们的影响极大,原定的市场拓展计划也面临搁置。”WOWO便利创始人、董事长汤耀华昨日告诉记者,当初看到了成都人喜爱熬夜打麻将,却没有便利店满足夜晚消费,他毅然从上海来到成都开始创业。汤耀华称,WOWO便利的商标是他本人设计的,当初商标设计和注册时,连泰国国旗长什么样子都不知道。

  汤耀华无不担心地表示,如果商标最终被撤销,单单是更换店招就要花费上千万,“对于我们这样的低毛利行业,堪称致命影响。”

  ●律师观点

  认定相似 尚无标准

  WOWO便利的辩护律师韩颖梅认为,本案是目前我国唯一一起企业商标与其他国家国旗相似而被裁定撤销的案件。症结点主要是怎样认定商标是否与外国国旗相似,目前并没有明确的标准。

  四川四方达律师事务所的伍波律师对此表示,若认定商标与泰国国旗相似,国家商标局是有权撤销商标注册的。目前WOWO便利所面临的是一审,如果败诉还可以向高级法院提出二审,如果二审败诉,此事就成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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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庆后:对商标侵权企业要罚到它倾家荡产

专访全国人大代表、娃哈哈集团董事长宗庆后:

 

  对商标侵权企业要 “罚到它倾家荡产”

  《中国经济周刊》 记者 崔晓林︱两会现场报道

  为了今年全国两会的议案,2012年下半年,全国人大代表、娃哈哈集团董事长宗庆后放下公司的业务,专程跑到浙江、江苏各地做调研。“我一直比较关注知识产权,特别是商标侵权现象,通过调研我发现,目前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的确到了出重拳的时候。”宗庆后向《中国经济周刊》表示。

  商标保护遭遇法律困境

  宗庆后认为,从《商标法》规定来看,企业只有遇到商标侵权、假冒等问题才能去认定“驰名商标”,此外就没有其他途径来认可其为驰名商标,许多在消费者中具备很高知名度的品牌可能就失去平等认可和保护的机会。

  “商标注册时商品和服务分类太细,有四五十个类别,上千个小类,企业不可能花大量的财力将每个商标在每一个小类去注册(实际上,企业如果这样做,还会遇到因为商标在这些类别上3年不使用而被撤销的尴尬局面)。形形色色的类别实际上也只有专业人士才可能去研究,普通消费者根本无法区分。”宗庆后认为,不法分子借此抢注别人辛苦创立了知名度的商标,特别是在一些不同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进行注册,导致消费者不断受到傍名牌产品的混淆或误导。

  必须制止“恶意抢注”

  宗庆后建议,国家对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应建立主动认定和保护的法律制度。对于符合驰名商标条件、国内消费者认可的民族品牌应及时、主动认定其为驰名商标或著名商标,以促进其发展,鼓励其创立具有世界影响力的国际品牌。同时,进一步完善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的认定条件和办法,规范认定程序,以确保公开、公正的认定结果。

同时,宗庆后呼吁:“对于符合认定条件的商标,一旦认定其为‘驰名商标’,应当扩大其跨类保护的范围,及时、有效制止其认定之后不法企业或个人在其他商品或服务类别上的商标抢注行为,防止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认。”

  对于如何防范个人的恶意商标注册行为,宗庆后建议,加大对抢注者的制裁力度。鉴于个人实际上并不具备商标实际使用的条件,我们应当限制个人作为商标申请的主体,一方面加重其提供使用证明的条件,即自注册之日起,每年都要提供使用证明,否则就予以撤销;另一方面要限制个人注册商标的转让,对于个人有二次以上商标转让行为者,其注册商标可依法予以撤销。

  宗庆后指出:“对于商标侵权企业要严刑峻法,‘罚到它倾家荡产’。不仅要追究商标侵权企业的民事、行政责任,还要追究其刑事法律责任,使制假者得到一次制裁就不敢再制假售假。只有这样,我们的经济市场才能真正走向公正竞争、有序发展,让不法企业没有便宜可占或空子可钻,最终营造一个诚实信用的社会经济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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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张在先商号权要考虑企业实际经营的商品类别

——评析志邦厨柜股份有限公司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周某商标异议复审行政案

本案要旨
  根据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应当受到保护。如果商号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经过使用,已在被异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产生了一定的知名度,则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可能引起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的混淆误认,从而导致在先商号权利人的利益受损。对于在先商号权的保护,应当考虑企业所实际经营的商品与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相关消费者群体是否存在重合、交叉等情况。
案情
  2002年7月,安徽省合肥志邦厨柜厂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申请注册 “志邦ZHIBANG”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碗柜、餐具柜、办公家具等。2003年7月10日,合肥志邦厨柜厂又申请注册“志邦·优耐UNILIN”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碗柜、餐具柜、办公家具等。2005年9月,上述商标经核准变更注册人名义为合肥志邦厨饰有限公司。合肥志邦厨饰有限公司于2012年7月更名为志邦橱柜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志邦公司)。2004年8月,自然人周烽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志邦”商标(下称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消毒碗柜、饮水机、厨房用抽油烟机、风扇(空气调节)、电灯、燃气炉、电热壶、冰箱、水龙头、热水器。被异议商标经初步审定公告后,在法定异议期内,志邦公司向商标局提出商标异议申请,请求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而后商标局裁定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志邦公司不服该裁定,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提出异议复审请求。2011年11月,商评委作出第27785号裁定,认定:志邦公司提交的使用证据所体现的商品均为厨柜,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第11类消毒碗柜等商品在生产工艺、功能用途、销售渠道上均不相同,不属于类似商品。同时,志邦公司并未提交其在消毒碗柜等商品和行业的使用证据,不能证明志邦公司的商号在消毒碗柜等家用电器行业有一定的知名度,被异议商标的使用致使其利益可能受到损害。依据在案证据不能认定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志邦公司的在先商号权或者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商评委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随后,志邦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判决
  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判决:维持第27785号裁定。志邦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条之规定,判决:一、撤销一审判决;二、撤销第27785号裁定;三、商评委重新作出裁定。
评析
  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虽然商号并非法定权利,但由于商号是企业名称中实际用于区分不同市场主体的标志,对各市场主体而言,商号与企业名称同时构成了其重要的识别标志和权益类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应将商号视为企业名称予以保护。故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在先权利”应当理解为包括商号权益。如果商号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经过使用,已在被异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产生了一定的知名度,则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可能引起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的混淆误认,从而导致在先商号权利人的利益受损。对于在先商号权的保护,应当考虑企业所实际经营的商品与诉争商标的商品的相关消费者群体是否存在重合、交叉等情况。
  志邦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在先权利为商号权,即志邦公司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志邦”,其应当举证证明该商号在相关公众中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志邦公司的前身是合肥志邦厨柜厂,其开始使用“志邦”商号的时间早于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日,已构成在先权利。志邦公司在先注册的商标虽然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为家具类商品,但是其主要的经营项目为生产、销售、安装整体橱柜,其经营范围也包括厨房电器、厨房配件等商品。整体厨柜包括橱柜整体的设计、选材、施工和与之配套的家用厨房设备及相关的家具,至今在我国已有十几年的历史,大部分家庭将橱柜和油烟机、灶具、消毒碗柜、烤箱等电器嵌入橱柜整体装修。从志邦公司向商评委提交的销售合同及设计图、销售发票也可以看出,在销售橱柜的同时,该公司也销售并负责安装厨房电器。因此,作为整体橱柜的消费者,除了购买橱柜之外,一般同时也购买与橱柜配套的厨房用电器,消费者群体具有高度的同一性。虽然与橱柜相配套的厨房电器及配件的生产厂家不一定是整体橱柜的生产厂家,但是志邦公司作为整体橱柜的生产、销售、安装者,其商号的影响力是可以同时覆盖到橱柜即家具类商品和厨房电器类商品上的,以上商品均属于关联商品。志邦公司在评审阶段提交了荣誉证书、销售合同及发票、媒体宣传、业务广告等证据可以证明作为生产、销售、安装整体橱柜商品的厂家,其商号在相关公众中已具有一定影响。其审计报告也可以证明其收入包括电器销售的收入。该证据可以证明志邦公司的经营项目同时涵盖了厨具和电器商品,作为生产整体橱柜的厂家,电器商品必然是与橱柜配套的厨房电器。而根据周烽在评审阶段提交的证据可以看出,周烽在安徽地区范围内生产、销售“志邦”牌厨具产品,与志邦公司同处一地,并以“集成厨具”的概念进行销售,有攀附“志邦”商誉之嫌。
  本案中,商评委及一审法院没有充分考虑志邦公司所经营的商品具有的特殊性,有失妥当,二审法院的认定是正确的。当然,二审法院也注意到由于被异议商标所指定使用的商品中,一部分商品类别与志邦公司制造、销售的整体橱柜商品关联度较弱,而对于志邦公司的在先商号权保护范围不宜过宽,因此,商评委在重新作出裁定时,应当对被异议商标指定的商品类别进行甄别后再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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