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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下发通知严打论文买卖造假

日前,教育部下发通知,要求严格高校自主招生资格审查和考核工作,严厉打击自主招生中的专利、论文买卖和造假等行为,坚决斩断“利益链条”。

通知要求,一、严格报名条件。试点高校要结合本校相关学科、专业特色及培养要求,科学合理确定报名条件,突出对学生的学科特长和能力要求,不宜简单以赛事证书、发明、专利、论文等作为报名条件。对考生提交的发明、专利、论文等申请材料,须要求由考生本人原创,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对拟认可的赛事证书,要组织相关专家对赛事的科学性、权威性、规范性、普及性进行认真评估,确保报名条件严谨规范。

二、严格材料审查。要组织校内外专家对考生提交的证书、发明、专利、论文等申请材料,以及有关学校、单位或专家提供的推荐材料进行严格审核,仔细甄别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可信度和考生参与度。

三、严格学校考核。试点高校要对报名材料审查通过的所有考生进行考核,不得以任何条件免予考核。要针对考生提交的证书、发明、专利、论文等报名申请材料,组织相关学科专家开展科学、规范的深度考核,重点考核考生是否具备申请材料呈现的学科能力、创新潜能、学术潜质,实际水平是否达到应有的程度。

四、严格监督制约。严禁高校及其内设学院(系、部等)、教职工组织或参与自主招生考前辅导和应试培训。要认真执行招生回避制度,凡与考生之间有亲属关系、指导关系及其他利害关系的工作人员,须在考前主动报告并申请回避。

五、严格惩处造假。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试点高校和中学要认真执行高校考试招生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严厉打击自主招生中的证书、发明、专利、论文买卖和造假等违规违纪行为,坚决斩断“利益链条”。对查实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考生,由高校依照相关规定取消其自主招生相应资格,并将有关情况通报考生所在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由有关省级招生考试机构依照相关规定取消其高考相应资格。对在自主招生中资格审查和考核工作不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出现严重违规违纪现象的高校,将暂停或取消自主招生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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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下发 关于印发《专利收费减缴办法》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下发  关于印发《专利收费减缴办法》的通知
财税[2016]78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知识产权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71号)有关要求,更好的支持我国专利事业发展,减轻企业和个人专利申请和维护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569号)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专利收费减缴办法》(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专利收费减缴办法》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6年7月27日
附件:
专利收费减缴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71号)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可以请求减缴下列专利收费:
  (一)申请费(不包括公布印刷费、申请附加费);
  (二)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
  (三)年费(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六年内的年费);
  (四)复审费。
  第三条 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减缴上述收费:
  (一)上年度月均收入低于3500元(年4.2万元)的个人;
  (二)上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的企业;
  (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营利性科研机构。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或者单位为共同专利申请人或者共有专利权人的,应当分别符合前款规定。
  第四条 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为个人或者单位的,减缴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收费的85%。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或者单位为共同专利申请人或者共有专利权人的,减缴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收费的70%。
  第五条  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只能请求减缴尚未到期的收费。减缴申请费的请求应当与专利申请同时提出,减缴其他收费的请求可以与专利申请同时提出,也可以在相关收费缴纳期限届满日两个半月之前提出。未按规定时限提交减缴请求的,不予减缴。
  第六条 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请求减缴专利收费的,应当提交收费减缴请求书及相关证明材料。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通过专利事务服务系统提交专利收费减缴请求并经审核批准备案的,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再次请求减缴专利收费,仅需提交收费减缴请求书,无需再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 个人请求减缴专利收费的,应当在收费减缴请求书中如实填写本人上年度收入情况,同时提交所在单位出具的年度收入证明;无固定工作的,提交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县级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关于其经济困难情况证明。
  企业请求减缴专利收费的,应当在收费减缴请求书中如实填写经济困难情况,同时提交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在汇算清缴期内,企业提交上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请求减缴专利收费的,应当提交法人证明材料复印件。
  第八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收费减缴请求书后,应当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减缴请求的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
  第九条 专利收费减缴请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未使用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的收费减缴请求书的;
  (二)收费减缴请求书未签字或者盖章的;
  (三)收费减缴请求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或者第三条规定的;
  (四)收费减缴请求的个人或者单位未提供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
  (五)收费减缴请求书中的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或者发明创造名称,与专利申请书或者专利登记簿中的相应内容不一致的。
  第十条 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的收费减缴请求,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按照批准后的应缴数额缴纳专利费。收费减缴请求批准后,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发生变更的,对于尚未缴纳的收费,变更后的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应当重新提交收费减缴请求。
  第十一条 专利收费减缴请求审批决定作出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发现该决定存在错误的,应予更正,并将更正决定及时通知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
  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在专利收费减缴请求时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虚假证明材料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在查实后撤销减缴专利收费决定,通知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补缴已经减缴的收费,并取消其自本年度起五年内收费减缴资格,期满未补缴或者补缴额不足的,按缴费不足依法作出相应处理。
  专利代理机构或者专利代理人帮助、指使、引诱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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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关于设立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申请受理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2015年6月30日,总局同意在浙江省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设立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申请受理点(试点),启动了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工作改革。

  台州受理点设立以来,工作取得良好效果,得到了社会各方面的充分肯定。为贯彻国务院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部署的要求,总局决定扩大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申请受理点试点范围,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等25个工商行政管理局(见附件)设立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申请受理点(以下简称受理点)。受理点自2016年7月1日起开展工作。

  受理点的办公场所、人员、经费等事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商有关部门安排解决,相关业务按照总局商标局要求开展,接受总局商标局业务指导。

  受理点可代总局商标局收取当事人提交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申请文件、发放相应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等相关文件。受理点在受理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申请时应核实经办人员的身份,制作申请文件清单,并将收取的申请文件及清单及时转交总局商标局。

  受理点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积极指导受理点开展工作,试点期间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总局商标局报告。

  附件: 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申请受理点名单

   

  

  附件

   

  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申请受理点名单

  1.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3.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4.      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5.      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6.      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7.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8.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9.      辽宁省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10.   河北省石家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11.   山西省运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12.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13.   吉林省通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14.   上海市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5.   福建省泉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16.   江西省南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17.   山东省泰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18.   河南省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19.   湖北省宜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   湖北省襄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1.   湖南省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2.   广西省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3.   重庆市江北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24.   四川省德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5.   云南省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来源: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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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版权局正式公布《关于规范网盘服务版权秩序的通知》封堵"真空区"

随着万物互联不断普及,生活在“云端”早已成为当下很多用户的使用习惯。在百度网盘、360网盘、金山网盘、腾讯微云、新浪微盘、迅雷快盘等运营平台,用户只需注册账号即可使用,免费又方便,逐步替代了用户手中的U盘、移动硬盘等存储设备。然而,因缺乏监管,这些云端网盘不知何时起沦为了网络侵权的重灾区,助长了盗版音视频和盗版文字著作的肆虐。

  日前,野蛮生长的网盘生态圈终迎版权大限:国家版权局正式公布《关于规范网盘服务版权秩序的通知》,要求网盘商必须在用户投诉24小时内删除侵权作品,同时保存用户姓名、账号、网络地址、联系方式等注册信息,便于侵权行为的追责和查处。

  热门影视禁止上传分享

  《琅琊榜》、《甄嬛传》、《花千骨》、《伪装者》……这些热门影视剧作品,如果您想上传到网盘,并分享给小伙伴们,恐怕将不会被允许了。根据国家版权局最新出台的管理办法,网盘运营商应制止用户违法上传、存储并分享未经授权的作品,这其中包括正在热播、热卖的作品;出版、影视、音乐等专业机构出版或者制作的作品;以及其他明显感知属于未经授权提供的作品。

  值得注意的是,像网友热捧的海外英美剧《唐顿庄园》、《权利的游戏》、《吸血鬼日记》等剧集,就属于上述“明显感知属于未经授权提供的作品”,也是明令禁止上传分享的。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律师常亚春告诉记者:“网盘平台应该很容易判断出,这种大热的海外剧集不可能在没有任何声明的情况下,授权给某个个人网友,这显然是侵权的,应予以通知并删除。同时,上传、下载这些剧集通常流量很大,也应该引起网盘运营商的注意。”

  网盘平台再难“糊涂”

  国家版权局为整治网盘侵权乱象,可谓连出重拳。不仅要求网盘运营商在用户投诉24小时内删除侵权作品,同时要求运营商完整保存用户姓名、账号、网络地址、联系方式等注册信息,并按照版权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用户上传、存储并分享的侵权作品、网络地址或者域名等必要信息。这些技术监测管理手段,将便于对侵权用户采取列入黑名单,终止服务等处罚。

  近年来,网盘侵权肆虐与运营平台“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不无关系。此次国家版权局对网盘服务商提出明确要求:不得擅自或组织上传未经授权的他人作品,不得对用户上传、存储的作品进行编辑、推荐、排名等加工,不得以各种方式指引、诱导、鼓励用户违法分享他人作品,不得为用户利用其他网络服务形式违法分享他人作品提供便利。

  对此,被盗版折磨得“体无完肤”的版权人纷纷欢呼点赞,网盘上流传的盗版作品终于告别了监管缺位的“真空区”。然而,某网盘运营商工作人员表示,网盘在某种程度上属于用户的“私域”,对于内容检测稍有差错很可能就涉及到侵犯用户的隐私权。

  网盘上还能存点啥?

  网盘再也不能像以前那样随意分享了,习惯了免费午餐的网友们直呼“伤不起”。“本来注册网盘就是我个人云存储的私人空间,现在好了,喜欢的音乐、视频、小说什么都侵权,那网盘上还能存点啥?”

  其实,情况并不像大家想象的那样“因噎废食”。“根据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对于这些受版权保护的音视频和著作等作品,包括老师上课的笔记和录音等,个人少量的上传、下载、学习使用是被法律允许的。如果超出个人使用范围,进行大规模的社会公开传播,甚至贩售账户从中牟利,这是明令被禁止的。”常亚春解释说。

  值得注意的是,超过著作权保护50年期限的作品不在禁止之列,比如在网盘上上传分享经典名著《红楼梦》,该行为并不涉及侵权。专家表示,如果用户个人在网盘上正常上传、下载合法内容,不进行大规模的公开传播和商业交易,网盘使用将不会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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