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局新增“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药用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卫生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兽药零售或批发服务”和“兽医用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共7个项目,不包括其他零售批发服务项目。这是商标局首次将零售或批发服务的商标列为商标注册申请的范畴。
关于过渡期内申请新增零售或批发服务商标的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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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2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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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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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分类)第十版2013修改文本将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根据该版分类要求,我局将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增加“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等服务项目。为更好保护已使用商标权利人利益,维护稳定的市场秩序,我局研究设立了受理新增服务项目过渡期,期限为2013年1月1日至1月31日。在该期间内,在相同或类似新增服务项目上提出的注册申请,视为同一天申请。现就过渡期内受理新增服务项目的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新增服务项目包括“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药用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卫生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兽药零售或批发服务”和“兽医用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共7个项目,不包括其他零售批发服务项目。
二、申请人申请注册新增服务项目的,应当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营业执照为外文的,应当同时附送中文译文,未附送中文译文的视为未提交营业执照。
申请人指定的新增服务项目范围应当与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一致。
三、申请人仅申报新增服务项目、且未提供经营范围一致的营业执照的,商标局不受理该申请。
四、申请人申报新增服务项目、但与所提供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不完全一致的,商标局受理该申请,并通知申请人予以补正,删除与经营范围不一致的新增服务项目。
五、申请人申报其他零售批发服务项目的,商标局受理该申请,并通知申请人予以补正,删除该服务项目。
六、申请人在收到商标注册申请补正通知书时,应按照指定内容补正。申请人在递交商标注册申请时未申报新增服务项目的,在补正时不得要求增加或修改为新增服务项目。
商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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