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飘柔”商标可以注册在“毛巾”商品上吗?
近日,天津市泽鸣贸易有限公司和宝洁公司因“飘柔”商标产生纠纷,天津市泽鸣贸易有限公司作为原告将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三人宝洁公司诉至知产法院,知产法院依法审理了这起商标无效宣告行政纠纷案件,并裁定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对第三人宝洁公司的“飘柔”商标予以保护。
近日,天津市泽鸣贸易有限公司和宝洁公司因“飘柔”商标产生纠纷,天津市泽鸣贸易有限公司作为原告将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三人宝洁公司诉至知产法院,知产法院依法审理了这起商标无效宣告行政纠纷案件,并裁定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对第三人宝洁公司的“飘柔”商标予以保护。
疫情期间,针对部分代理机构违规代理涉疫非正常商标申请行为,国家知识产权局果断出击,及时印发《关于严厉打击与新冠肺炎疫情相关非正常商标申请代理行为的通知》,地方执法部门对涉及疫情商标申请的商标代理机构进行约谈、整改和处理,依法强化监管查处,指导加强行业自律,切实做好信用联合惩戒等“组合拳”,对非正常商标申请形成了强大震慑力。
疫情期间,有部分企业和自然人恶意注册“火神山”“雷神山”“李文亮”等与疫情相关的商标,妄图谋取不正当利益,一些商标代理机构违背社会良知为其提供代理服务,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和愤慨。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此高度重视,严厉打击与疫情相关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行为。截至3月16日,在管控的累计1580余件涉及疫情的商标申请中,依法驳回328件,准予申请人主动撤回866件,并及时组织地方执法部门对相关申请人和代理机构进行约谈、整改和处理,有力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为抗击疫情营造了良好氛围。
近日,广州9家商标代理机构,由于代理非正常商标申请行为而涉嫌违法,被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调查。
经核查,墨唐商标事务所(广州)有限公司、广州朋有商标代理有限公司等9家商标代理机构接受申请人委托,受理社会公众高度关注的“火神山”“雷神山”“钟南山”“李文亮”“吹哨人”等36件商标注册申请,广州市市场监管部门第一时间紧急约谈这些商标代理机构,责令其立即整改并告知申请人主动撤回相关商标申请。
办理商标注册,可以委托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也可以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办理。固体饮料行业属于热门行业,因此固体饮料行业的商标注册量一直很高。在申请商标之前,应该先在中国商标网检索,了解是否存在与其申请注册商标可能构成冲突的在先商标权利,也可以委托有经验的商标代理机构进行检索,可以大大提高商标注册的成功率。
办理商标注册时,可以以公司名义申请注册,也可以以个人名义申请注册,但以个人名义申请注册时,个人必须要提供个体工商户执照复印件,且个人名义必须和所提供的个体工商户的负责人名义一致。也即,只有个体工商户的负责人可以以个人名义申请注册商标,公司的法人不能以个人名义申请注册商标,纯自然人也不可以申请注册商标。
办理商标注册,可以委托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也可以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办理。需要注意的是,在商标注册前要做好商标查询,这样可以提高商标成功几率。
商标注册是按照类别来收取费用,即一个商标注册在一个类别里收取一份费用,如果注册多个类别,则需要收取多份费用。一件商标注册的费用包括官方费用270元和委托商标代理机构的代理费用。申请注册时,每个类别可以选择10个商品或服务项目,如果超出10个,每超1个商标局加收27元的加项费用。
办理商标注册,可以委托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也可以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办理。需要注意的是,在商标注册前要做好商标查询,这样可以提高商标成功几率。
青岛人和卓远实业有限公司委托鉴诚知识产权对其名下的 “ ”商标(申请号:32410203)提出驳回复审申请,驳回理由是商标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在先已注册的“ ”(第16133184号)、“ ”(第4564693号)商标构成近似。我司根据客户委托在规定时间内迅速做出响应,提交复审申请。
本案焦点:
和 、 是否构成近似商标
本案难点:
申请商标与两件引证商标从整体视觉上都是简单的线条,且设计元素差别不大。这种情况下鉴诚代理人考虑需要从申请商标包含的隐藏要素、申请商标的独特含义入手,论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区别。
案件论据:
根据上述情况,鉴诚代理人协助客户准备相关材料,最后进行文字和证据的论证:
一是从图形构成要素分析,申请商标图形部分由一撇一捺两笔构成,撇和捺相交叉,组成了汉字“人”, “人”字经过了巧妙的设计和变形,和图形完美的融合在一起,密不可分。消费者在看到申请商标时,既会对图形整体留下深刻印象,也会对其中包含的汉字“人”饶有兴趣,而且,“人”是申请人企业字号“人和卓远”的首字,会加深消费者的记忆。
引证商标一、二的图形部分均是单纯的图形,不含有任何文字要素,与申请商标的设计理念和设计风格完全不同。
二是从图形设计风格分析,虽然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的图形中都有两条弧线相交叉这一要素,但弧线的弯曲角度、交叉点都不同,因此构成的图形整体完全不同。申请商标的图形整体像汉字“人”,引证商标一的图形整体像大写字母“C”或一牙弯月,引证商标二的图形整体像星球运行轨迹,“人”、“弯月”、“星球轨迹”是三种完全不同的事物,三者的本质完全不同,相关公众根本不可能会将三者混淆。这三个图形的构图理念和设计风格差距很大,整体视觉效果完全不同。
三是从商标色彩分析,申请商标为指定颜色商标,由红、黑两种颜色组成,红色热烈奔放,充满希望和活力,具有很强烈的视觉冲击。引证商标一、二均为黑色,沉稳低调,二者形成鲜明对比,在视觉上有很大的差距。
案件结果:
经审查,商标局下发了《关于第32410203号“RH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商标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通知书中引证的各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均有区别,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RH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案说明,在判断图形商标之间是否构成近似时,不应该仅从图形的构成要素上考虑,而应该整体观察比较,尤其要考虑图形中是否包含文字、字母或其他要素,是否蕴含独特的含义。
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八条: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分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