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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头儿子”侵权案央视动画胜诉 获赔2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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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8日,央视知名动画片《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的著作权之争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做出了一审判决,央视动画胜诉。法院判定被告杭州大头儿子文化有限发展公司、北京时代佳丽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授权生产、销售涉案侵权产品;被告杭州大头儿子文化有限发展公司赔偿原告央视动画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80000元。

 

案件起因是杭州大头公司未经央视动画许可,擅自大量授权他人使用央视动画享有著作权的大头儿子人物形象生产、销售玩偶。

 

20多年以来,中央电视台央视动画投入大量人力物力,悉心打造大头儿子一家动画品牌,并使之成为全国家喻户晓的动画明星。中央电视台央视动画一直享有《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动画片三个主要人物形象的全部著作权。本案中,杭州大头公司等相关方无视法律和事实,未经许可,利用动画人物形象“大头儿子”开发、制作和销售玩偶,严重侵犯了央视动画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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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狗:诉百度专利侵权尚未结束 9项侵权已进入庭审

  6月27日下午消息,搜狗公司今天下午表示,搜狗对******(175.41 -1.71%)的专利侵权诉讼尚未结束,撤诉原因为部分专利被裁定部分无效。搜狗目前已就无效部分提起行政诉讼,另外仍有9件被专利复审委维持有效的专利侵权诉讼正在进行。

  搜狗方面表示,公司对百度的侵权诉讼开始自2015年10月,当时搜狗共就百度专利侵权提起了17项诉讼。期间百度对全部涉案专利提起无效请求,专利复审委当时判决7个全部有效,5个部分有效。而撤诉的专利被专利复审委员会裁定其中部分无效。

  搜狗方面称,撤诉是依照诉讼规则,公司依法在去年年底就专利复审委员会裁定无效的部分提起行政诉讼。相关诉讼案件目前正在审理。

  搜狗方面表示,根据诉讼逻辑,在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公司暂停相关侵权诉讼撤诉,等待行政诉讼结果,符合法理和常识,并无不妥,也不意味着结束。

  我国专利法规定,专利权纠纷中,当事方有权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起专利无效请求,再次审理涉案专利的有效性。如果专利被发现具有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中有关授予专利权的条件,经专利复审委员会附身确认后,可被宣告无效,失去专利权享有的所有法律权益。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后三个月提起诉讼。

  与此同时,搜狗方面表示目前仍有9件被专利复审委员会维持有效的专利侵权诉讼正在进行,其中部分已多次开庭,部分仍在排期开庭。搜狗称期待法庭能够今早得出审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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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图2: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专利审查信息系统中,涉案金额最高的专利信息

  搜狗方面表示,公司对无效案件进行的行政诉讼中,包括涉及该专利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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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法院裁决海盗湾侵权 或BT网站会被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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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时间6月16日上午消息,欧洲法院刚刚判决,BT种子网站海盗湾直接侵犯版权。此举也许致使欧洲各地的ISP和政府封杀别的BT网站。

    这场官司现已连续7年,此前现已致使2003年兴办于瑞典的海盗湾遭到封杀和查封,其办公室也被执法人员搜寻,3名创始人遭到罚款和拘禁。

    该案的中心在于,海盗湾以为,与Napster等上一代盗版网站不一样的是,该网站并没有保管侵权内容,也并没有供给指向盗版内容的衔接。相反,他们仅仅保管了“种子”,经过这种方法通知BT用户应当与别的哪些BT用户树立衔接,从而下载大型文件——海盗湾案中牵扯的内容有很多都归于独家版权内容。

    别的,该网站以为,由于这些追寻器并非该网站制造,他们仅仅担任保管用户上传的种子,所以应当受到“避风港”条款的维护——正是由于这么一条规则,才使得YouTube不用立刻对上传到该网站的侵权内容担任。

    但欧洲法院对这些建议进行了批驳,他们以为,海盗湾的做法并没有限制在一个受维护的网站理应采纳的规模以内,他们不只供给搜索功用,还对文件进行归类,并且删除了失效的种子,乃至对某些内容进行过滤。欧洲法院以为,这表明“该途径的运营者在这一过程中发挥了至关重要的效果。”

    欧洲法院还表示,海盗湾经过其途径上的博客和论坛表现出一种倾向,期望用户能取得这些受维护的著作,然后鼓舞他们仿制这些著作。

    本案由一家荷兰版权安排发起,他们期望迫使该国的ISP封杀海盗湾。荷兰最高法院将此转交给欧洲法院,以便澄清一个具体问题:海盗湾是不是在明知自个供给了受维护著作下载途径的情况下,与大众打开交流交流。

    欧洲法院的这一判决也许促进欧洲各地的版权安排纷繁要求封杀海盗湾,还有也许拖累别的BT种子网站。

    2012年,英国高等法院命令该国5家最大的ISP屏蔽该网站。随后,阿诺德大法官在判决中写道:“我的意见是,海盗湾的运营者授权其用户采纳侵权做法,并与大众打开交流。他们绝不只仅是供给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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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未上市就遇风波 Essential被指商标侵权

据外媒报道,虽然Essential的首款智能手机还未上市,但安迪·鲁宾的这家公司却已经迎来了它的首个商标权纠纷。知名智能手机保护套与配件生产商Spigen日前针对鲁宾使用的这个商标名发出了一份禁止使用的信件。 获悉,Spigen在大量笔记本产品中都使用了Essential这一商标,不过并没有直接在智能手机相关的产品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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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家公司认为,Essential Phone的上市将会在消费者之间引起混淆。实际上,美国专利与商标局(USPTO)已经两次驳回了鲁宾对Essential这个商标名的申请,Spigen律师在信件中提到了这点。而USPTO拒绝的原因也是因为害怕跟Spigen子品牌Essential造成混淆。

Spigen法律团队要求Essential公司停止使用Essential这个商标,如果在6月15日之前他们还未从这家公司收到任何回应,那么他们就将准备采取所有能采取的措施来保护他们的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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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网及新浪微博诉“微博课堂”侵权

5月10日消息,海淀法院今日披露,因认为对方使用“微博课堂”作为网站名称侵犯了“微博”******专有权,并构成了虚假宣传、仿冒知名商品、搭便车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因此起诉要求判令杭州天浪公司和宁波甬浪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500万元。

 
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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苹果起诉Swatch的“Tick different”商标涉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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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苹果公司在瑞士起诉钟表巨头Swatch,苹果认为后者盗用了其宣传标语。

1997 年,乔布斯重回苹果担任CEO ,之后苹果便推出了著名的“Think Different”广告,被认为是苹果历史上最伟大的广告。很多广告业内人士认为,这则“Think Different”广告是近代历史上最具有影响力的广告之一。

瑞士手表集团Swatch在它的某些款型的手表上印上了“Tick different”广告标语。苹果声称,Swatch公司的做法是在模仿它们历史上最伟大的广告。

苹果是在上周向瑞士联邦行政法院提起诉讼的。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之中。苹果的法律代表是苏黎世法律公司Lenz & Staehelin。该法律公司同时向瑞士联邦知识产权局提起了诉讼,但是被驳回。

为了赢下这场官司,苹果方面必须证明至少有50% 的消费者会将“Think Different”这一标语与苹果品牌联系到一起。

针对苹果的指责,Swatch的首席执行Nick Hayek 表示,出现这一雷同纯属巧合。据他介绍,“Tick different”的灵感来源于上世纪80 年代的斯沃琪“Always different, always new”宣传语。而Swatch也已在美国和瑞士两地获得了“Tick different”的商标授权。目前,“Tick different”被用于支持NFC 支付功能的Swatch Bellamy 石英手表的营销。

自苹果2014 年推出Apple Watch 之后,与斯沃琪成为了直接竞争对手,而两家的“恩怨”也就此展开。

2015 年,Swatch公司在与苹果的官司中赢得了“one more thing”的商标授权,而这一句话在苹果公司的新品发布会上,是乔布斯将最重要的历史性产品留在发布会最后的一句经典开场白。但是,Swatch公司声称它是受到电视剧《神探可伦坡》(Columbo)的启发才开始使用这个广告标语的,与苹果毫无关系。

Swatch也曾反对过苹果在多个国家注册“iWatch”商标,因为该商标的发音与自己的“iSwatch”品牌太过相似,而最终苹果也没能用上iWatch 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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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为诉三星专利侵权案一审胜诉

4月6日,泉州中院受理的华为公司维权案一审宣判——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星公司”)等三被告构成对华为终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为公司”)的专利侵权,需共同赔偿8000万元人民币。

这是泉州中院民三庭成立以来受理的标的额最大的案件,也是华为公司在全国系列维权案中第一个宣判的案件。

4月6日上午,华为公司相关负责人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华为已经收到了该一审判决。华为相信,通过尊重和保护彼此的知识产权,让研发投入有回报,可以促进行业创新,推动行业健康持续的发展。”

涉及4G标准和手机功能专利

三星是目前全球最大手机制造商,市场份额全球第一,华为则是三星在智能手机市场的最大挑战者之一。

此案源起2016年5月25日,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在美国和中国提起对三星公司的知识产权诉讼,诉讼地包括加州北区法院和深圳中级人民法院。随后7月4日,华为再次出手在深圳中院和泉州中院对三星提起诉讼。此次华为以终端有限公司名义向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等五家公司索赔8000万元。

华为终端公司表示,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等五家公司共有16款产品涉嫌侵权据悉,华为在诉讼中要求三星公司就其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对华为进行赔偿,这些知识产权包括涉及通信技术的高价值专利和三星手机使用的软件。

华为相关负责人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此次诉讼涉及4G标准专利和智能手机功能相关的专利。这些专利对智能终端产品的用户体验和互联互通十分重要,对三星产品有很高的价值。华为此次诉讼的目的是使三星尊重华为的研发和知识产权成果,停止未获得许可情况下的专利侵权行为。

随后,2016年7月22日,三星作为反击,在多地提出了对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北京亨通达百货有限公司的专利侵权诉讼,共计索赔1.61亿元。

三星电子表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北京亨通达百货有限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专利权,为此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要求两被告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等侵权行为,并在其中两个案件中,分别主张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支出8050万元,共计1.61亿元。

三星电子在起诉书中表示,其为“用于在移动通信系统中发送和接收随机化小区间干扰的控制信息的方法和装置”、“记录活动图像数据的方法和数码照相机”等六件专利的专利权人,其发现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生产的、北京亨通达百货有限公司销售的华为Mate8、荣耀等手机和平板电脑上分别使用了其专利权。

一审宣判侵权成立

4月6日审理的侵权案为华为连续起诉三星侵权的第一案,华为公司起诉的对象还有惠州三星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州三星”)、天津三星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三星”)、福建省某电讯公司(以下简称“电讯公司”)及泉州某电器公司(以下简称“电器公司”)。

华为公司称,2010年年初,公司就“一种可应用于终端组件显示的处理方法和用户设备”的技术方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该申请于2011年6月5日被授予发明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010104157.0。该专利目前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华为公司表示,该发明专利共有16项权利要求,涉及此案的有8项权利要求。

在起诉前,华为公司进行了大量取证。华为公司称,经过分析发现三星的这些手机的技术特征与201010104157.0号发明专利权中的权利要求(合计8项)的所有技术特征一一对应。经过进一步深入调查分析,华为公司认为5被告共有20多款产品(手机和平板电脑)涉嫌侵权。

泉州网报道提到,惠州三星在审理中辩称,华为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惠州三星、天津三星、三星投资公司存在共同侵权,尤其是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惠州三星、天津三星公司构成侵权,且惠州三星也没有实施华为公司所指控的侵权行为。

天津三星则认为,华为公司的诉讼请求不明确,且不成立,天津三星与惠州三星不构成共同侵权。“原告将不同种类的产品,即将手机与平板电脑放于一个诉中提出是不合理的,因为这是完全不同的诉讼标的物。”

三星投资公司表示,同意惠州三星和天津三星的意见。此外,三星投资公司还表示,华为公司要求赔偿8000万元是没有任何依据的。

电讯公司则未到庭应诉。电器公司则表示,是否构成侵权行为,最终以法院裁判为准,即使构成侵权,由于电器公司并非该产品的生产制造方,且有合法的进货来源,自己无需承担侵权后果。

在双方充分举证的基础上,泉州中院认为,涉案专利具有极高的创造力,对实现移动终端的智能化操作贡献巨大。

对于赔付金额的确定,华为终端公司提供的第三方数据显示,从2014年第三季度到2016年第三季度,涉案手机和平板电脑合计销售了39237504台,销售金额超过151亿美元。即便如惠州三星、天津三星、三星投资公司所言,有几款产品不侵权,那么扣除这部分数据,涉案的侵权产品销量仍达到31422259台,销售金额超过127亿美元。

据此,泉州中院一审判决惠州三星、天津三星、三星投资公司应立即停止对华为公司享有的涉案发明专利权的侵害;电讯公司和电器公司也得立即停止相关侵权行为;惠州三星、天津三星、三星投资公司应连带赔偿华为公司经济损失8000万元,并支付华为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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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寨兵马俑属侵权行为

2月9日消息,近日,有媒体报道,在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五千年文博园景区内,出现了号称中国最大山寨兵马俑,上千个兵马俑场面震撼。据报道,该“兵马俑”群完全按照西安临潼兵马俑一号坑原比例复制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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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知识产权侵权的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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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近年来,惩罚性赔偿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日渐频繁。与常见的补偿性赔偿相比,惩罚性赔偿更强调支付给权利人实际损害之外的赔偿金,主要体现赔偿责任的惩罚性和威慑性。本文中,作者对美国、加拿大、英国、德国、法国等国家的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进行了介绍和分析,希望能为中国立法及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原标题:国外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分析

  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实行惩罚性赔偿是指当个人或组织以肆意、故意或放任的方式侵犯知识产权所有者权利而导致其遭受损失时,司法或行政机关判定侵权者需要承担超出实际损害之外的赔偿。与常见的补偿性赔偿相比,惩罚性赔偿更强调支付给权利人实际损害之外的赔偿金,主要体现赔偿责任的惩罚性和威慑性,而补充性赔偿的目的是填平与补足权利人因知识产权被侵害所遭受的损失。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由来

  惩罚性赔偿制度有着悠久历史,现代意义上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产生于中世纪的英国,在1275年到1753年间,英国立法中至少有65条以上关于双倍、三倍或者四倍赔偿的条款。英国法律史上最早在司法上承认的惩罚性赔偿案件发生于1763年,在确立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同时也建立了严格的适用要求。随后,美国引入英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并根据经济、社会、文化等现实情况不断丰富发展,不仅由判例确立起具有赔偿功能的惩罚性制度,同时还进行了具体规定,在1793年颁布的专利法中就规定要加重故意侵权者的赔偿责任,是惩罚性赔偿原则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较早应用。

  相对于主要使用判例法的英美法系采取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信奉平等自愿理念的大陆法系对惩罚性赔偿长期不予认可,认为其违背了民法核心的等价有偿原则。但进入20世纪以来,在双方法系越来越多的学习、交流与互动之下,大陆法系也逐渐认识到惩罚性赔偿的重要性,尤其是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民事责任除补偿功能外,还应拥有惩罚、预防和遏制等功能。在这种思想的影响之下,很多大陆法系国家开始突破同质补偿的传统观念,引入知识产权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发展

  美国作为一个科技大国,非常重视对创新与知识产权的激励与保护,很早就把惩罚机制纳入到知识产权的损害赔偿体系中来,逐渐成为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发展较为完善的国家。与此同时,作为判例法国家,美国在司法实践也积累了大量具有重要示范意义的案例。在美国知识产权的部门法规中,专利法、商标法与商业秘密法均明确规定了侵权者应承担的惩罚性赔偿责任,即在补偿性赔偿金基础上增加了额外的赔偿,前两者为“三倍赔偿”责任,后者为“两倍赔偿”责任。美国专利法规定,以陪审团或是法院确定的初始赔偿金额为基础,侵权者最终支付的损害赔偿可以提升至初始数额的三倍。其中,计算损害赔偿金的方式有两种,一是按照合理使用费用估算,二是基于经侵权法判定所遭受的实际损失进行衡量。但美国专利法并没有明文规定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而是留待法院判例予以明确,由实践得出主客观相统一、综合考虑客观事实因素的解决方式。与专利法、商标法相比,美国版权法并没有对惩罚性赔偿倍数做出明确规定,其赔偿责任主要是通过法定赔偿金体现。即在法院最终判决之前,版权所有者可以对与诉讼相关的所有侵权行为要求法定赔偿。而在计算赔偿金方面,侵权过错是否基于主观意图会显著影响赔偿金的数额。换句话说,侵权赔偿金主要不是根据被侵权者遭受的具体损失或侵权者的损害事实来确定,而要看侵权者的动机是属于故意侵权还是无意的过失侵权。这种法定赔偿金的确定方式与逻辑具有遏制故意或恶意侵权的作用,是一种特殊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总的来说,在美国的知识产权保护领域,惩罚性赔偿具有如下特征:首先,知识产权侵权赔偿兼顾侵权与被侵权者双方,不仅强调对受害者损失的弥补,同时重视对侵权者的惩罚以及对潜在侵权行为的遏制。其次,规定惩罚性赔偿额度的上限。为防止在实施中无节制的使用惩罚性赔偿,美国相当多的州在立法中都对惩罚性赔偿的最高数额进行了限制。第三,在不同的知识产权部门法规中,补偿性赔偿与惩罚性赔偿的比例关系具有一致性。除版权法外,其他部门法不仅对侵权的惩罚性赔偿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而且均设定惩罚性赔偿的金额不得超过补偿性赔偿的两倍。第四,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金额度的确定有其自身的特殊性,与其他民事侵权的惩罚性赔偿金计算方式有差异。

  加拿大在制定惩罚性赔偿的规则和程序时借鉴美国的经验,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只要侵权的动机与行为是主观恶意的,就适用惩罚性赔偿。例如,加拿大在著作权法中明文规定,侵权者首先需赔付被侵权者遭受的实际损失和自身因实施侵权行为而获得的非法利润,在此基础上,法院还可以根据侵权的具体情节与程度判定侵权者支付惩罚性赔偿金。在被判定为恶意侵权的案例中,侵权者还需要承担被侵权者发生的法律诉讼费用、正常支出范围外的其他费用,同时基于其承担的实际赔偿金、非法获益以及惩罚性赔偿金的总额来支付法院判决期间的利息。加拿大知识产权的惩罚性赔偿具有如下特点:首先,惩罚性赔偿责任和法定赔偿责任同时适用。其次,确定了惩罚性赔偿数额的具体范围以防止出现不合理的赔偿金。第三,赔偿范围有所扩大。受害者的法律诉讼费用、正常性支出之外的费用以及利息等各类费用都可以纳入赔偿范围。因此,加拿大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可以对受害者进行更为充分的补偿,但同时,其立法却没有对这类赔偿的适用条件做出更加明确的区分与界定,因而无论是故意或非故意侵权,都有可能被判处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英国虽然是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起源地,但其与美国的情况并不相同,对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与范围进行了严格的限制,主要应用于恶意或严重侵害他人权利的案件。具体到知识产权保护,英国1623年制定的垄断法开辟了专利保护的先河,对此后各个国家与地区的专利法的制定影响深远。在其初始条款中,专利所有人可获得因专利被侵权而遭受损失的三倍赔偿,还可同时获得两倍的诉讼费用补偿。虽然英国政府无意在民事程序中进一步扩展有关惩罚性赔偿的立法,但1988年制定、2010年修改的《英国版权、外观设计与专利法》规定的附加性损害赔偿制度仍然具有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性质。该法案第九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在案件公正需要的情况下,法院可以判决附加性的损害赔偿金,但必须根据侵权者的主观恶意程度和因侵权获得的实际收益等因素进行确定。这种附加赔偿金是在补偿性赔偿金基础上增加的额外赔偿,超出补偿性赔偿的初始数额,具有警示与威慑功能。特别是这种额外赔偿金的判定要基于侵权者的主观意图和获利情况,与惩罚性赔偿的条件非常类似。在具体司法实践中,英国法院首先考虑被告实施侵权行为是否是故意的,其次,考虑是否存在一次以上的侵权行为,最后考虑侵权活动所持续的时间范围。此外,英国在确定附加的赔偿金额时并没有规定一个明确的倍数,而是基于侵权者从实施侵权到被侵权者提起诉讼这个时间区间内的许可费用进行计算,即着重考虑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

  德国作为典型的大陆法系国家,强调公法与私法要分立的原则。而知识产权属于私法领域,因此在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方面遵循的是填平原则,即损害赔偿不需要对侵害者进行惩罚,只要能够填平被侵权者的损失即可,这与民事损害赔偿法中的完全补偿原则相一致。但一直到19世纪,德国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对待惩罚性赔偿的态度却和美国非常相似,不仅很多州都承认惩罚性赔偿的存在,德国法院也从来没有严格执行过对侵害的填平式补偿,而是经常将各种惩罚性因素加入到判决中。但上述情况在进入20世纪后发生了很大转变,德国对待损害赔偿的态度又回到完全补偿和弥补损失的传统理念。2009年,德国制定和修改了一系列与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专利法、实用新型法、外观设计保护法和雇员发明法等,完成了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现代化工作。在知识产权侵权的损害赔偿金计算上,德国主要采用三种方法:一是根据被侵权者遭受的具体损失予以赔偿,二是基于侵权者获得授权许可发生的费用决定赔偿金,三是根据侵权者实施侵权后获得的收益来决定赔偿额。近年来,德国在专利侵权的司法实践上,鼓励被侵权人可以要求更高的损害赔偿,这事实上达到了与惩罚性赔偿相同的效果。而在著作权领域,德国法院在一些判例中也突破了知识产权侵权损害的完全补偿原则,判决侵权者承担双倍的版权许可费用。此外,德国在专利法、实用新型法和外观设计法的有关条款中规定了侵犯专利权的刑事责任,以加强对专利侵权的惩罚力度,达到遏制和威慑潜在专利侵权的目的。

  法国于2007年把《欧盟2004/48号法令》引入其知识产权法典中,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执行准则与规范。在欧盟的法令中,尽管没有对惩罚性赔偿进行明确规定,但一些相关条款与惩罚性赔偿具有实施效果的一致性。法国知识产权法典规定,在确定知识产权的损害赔偿金时,法院确定的金额不能少于使用该知识产权的总费用,或者不能低于侵权人若被授权使用该知识产权所应当支付的费用总额。该款规定的适用使支付给原告的损害赔偿金可以超过所遭受的损害。由此,知识产权法典在法国首次正式承认了惩罚性赔偿制度。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启示

  国外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立法及司法实践,在理论研究层面提供了一些有益的启示。

  明确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与范围。惩罚性赔偿的目的在于惩罚知识产权侵权人的主观恶意,威慑潜在侵权行为。构建我国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必须兼顾权利人和侵权人、保障权益和促进社会创新等各个方面的平衡,在此基础上明确惩罚性赔偿责任的适用条件与范围。

  设计科学的惩罚性赔偿额度。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金额、边界或范围是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重要内容,其设计是否合理是衡量该制度科学性的主要标志。我国目前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绝大部分都采用了法定赔偿且缺乏细则,自由裁量权很大,导致同一类案件的赔偿额度会产生巨大差异。因此,应结合国情实际,对法定赔偿限额等进行综合考虑,针对不同类型案件进行标准细化,才能做到适用统一,这也是对立法的必要补充。

  完善证据制度以确定权利人损失或侵权人获益。对知识产权侵权进行惩罚性赔偿的基础是衡量和评估被侵权者的损失或者侵权者的获益,但由于知识产权具有无形性、公开性和易复制性等特点,侵权具有很大隐蔽性,损失或收益难以准确衡量。针对这种侵权容易取证难的困境,可以通过完善证据制度来缓解,包括放宽权利人的证明标准,增强证据保全和对侵权人有限度的适用举证妨碍规则等。

  协调好惩罚性赔偿与刑罚、行政责任之间的关系。在具体实施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过程中,会产生与刑事责任、行政执法相一致的功能。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实行的是司法审判与行政执法并行的体制,两者要各司其职,相互配合,才能发挥既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又能维护知识产权法律秩序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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