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初,国务院印发《“十三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提出“加强知识产权交易运营体系建设”,以及“完善知识产权运营公共服务平台”、“创新知识产权金融服务”、“加强知识产权协同运用”等具体任务。实践中,我国目前仍然存在专利转移转化效益不够高等问题,笔者通过分析近5年我国专利转移情况,以期为相关企业提供参考。
政策推动 激发运营活力
2013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启动专利导航试点工程,开始开展国家专利运营试点企业建设工作。
2014年底,国家知识产权局同财政部以市场化方式开展知识产权运营服务试点,确立了在北京建设全国知识产权运营公共服务平台,在西安、珠海建设两大特色试点平台,并通过股权投资重点扶持20家知识产权运营机构,示范带动全国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机构快速发展,初步形成了“1+2+20+n”的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
2015年,《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印发,提出构建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加快建设全国知识产权运营公共服务平台。
2016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和财政部共批准在全国10个城市开展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服务试点工作,围绕《中国制造2025》提出的十大发展领域设立了知识产权运营基金,在四省设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进一步推动形成”平台+机构+产业+资本”四位一体的知识产权运营发展新模式。
这些政策的颁布实施,进一步激活了我国专利交易市场,近年来我国专利转移数量节节攀升。从我国近5年公告的专利权或专利申请权的转移情况(见表1)来看,2016年,我国专利转移数量高达15.498万次,比2012年(7.0971万次)翻了一番,专利运营政策初见成效。
本土转移 数量大幅增长
笔者进一步分析发现,近5年85.7%的专利转移增长来自于中国本土权利人的转移(下称本土转移),仅有14.3%的转移增长涉及国外权利人(下称国外转移),可以说,本土权利人是我国近5年专利转移的主体。
近5年本土转移的占比情况也证实了该观点。自2013年起,本土转移占比开始攀升,仅2015年出现下降,但2016年即再次激增3.6393万次,增长率高达40.5%,而国外转移占比则跌破20%,仅占比18.5%。
虽然从数量上看,我国专利转移形势喜人,但深入分析我国本土转移可以发现,大多本土转移是关联公司之间的交易以及企业基于资质认定的需要而进行的交易。尤其在2016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由于认定条件中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方式做了修改,删除了“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的获取方式,导致原先通过专利许可满足申报条件的企业需要转为通过专利转让达到申报条件,这可能是引发2016年我国本土转移数量快速上涨的主要原因之一。可以说,目前我国大多数本土企业对专利转移的需求尚未上升到出于对技术本身的需要这一层面。
国外转移 商业目的明确
从国外转移情况(见表2)来看,近5年国外专利转移数量整体保持上涨态势,仅2014年略有下降。到2015年,国外转移数量激增1.0583万次,增长率高达58.9%,其中美国、德国和日本对转移增长贡献突出,尤其是美国的微软公司,其对微软技术许可有限责任公司转移了5682件专利,而日本的松下电器产业株式会社则对松下知识产权经营株式会社转移了1184件专利,德国的谢夫勒科技股份两合公司则对舍弗勒第五管理投资有限两合公司转移了591件专利。
我国的专利运营政策于2014年全面开花,从2015年起,国外大型企业相继在我国成立独立运作的知识产权运营公司,并开始通过转让的形式将专利集中于知识产权运营公司。2016年,这一势头得以延续,荷兰帝斯曼、新加坡安华高科技也成立了专门的知识产权公司管理其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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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来看,和国内直至2016年才出现专利转移爆发性增长不同,国外在2015年就出现了专利转移的爆发性增长,可以说,国外企业对我国专利运营政策的敏感性远胜于国内企业。同时,由于国外成立专利运营公司的企业均具有较强实力,这意味着其在中国开展的专利运营具有明确的商业目的。
总体来看,目前中国作为全球主要新兴市场已为国外各领域企业所关注,同时这些企业已开始准备将专利作为其进入中国市场的利器。我国虽然涌现出众多运营机构,但出于实体企业自身需要成立的运营机构较少。面对国外的“磨刀霍霍”,我国企业需要提高知识产权风险防范意识,走出国门的同时不忘守住“城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