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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分享 (539)

国家商标局关于《如何办理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的登记 、变更、延期以及注销申请》

一、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的登记申请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商标局办理质权登记。 

    质权登记申请应由质权人和出质人共同提出。质权人和出质人可以直接向商标局申请,也可以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理。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应当委托代理机构办理。 

    质权自商标局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一)应提交的申请书件: 

  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申请书》; 

  2、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主合同和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合同原件或经公证的复印件; 

  4、直接办理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5、出质注册商标的注册证复印件; 

  6、出质商标专用权的价值评估报告。如果质权人和出质人双方已就出质商标专用权的价值达成一致意见并提交了相关书面认可文件,申请人可不再提交; 

  上述文件为外文的,应当同时提交其中文译文。中文译文应当由翻译单位和翻译人员签字盖章确认。 

  (二)具体要求 

  1、按照申请书上的要求逐一填写,且必须是打印或者印刷形式,出质多件商标的,在一份申请书种列明,相同、近似的商标必须一并出质。 

  2、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申请书应加盖出质人和质权人双方的印章,或有出质人、质权人的签字,委托代理人的,还应加盖代理人的章戳。 

  3、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出质人、质权人的姓名(名称)及住址; 

  (2)被担保的债权种类、数额; 

  (3)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4)出质注册商标的清单(列明注册商标的注册号、类别及专用期); 

  (5)担保的范围; 

  (6)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4、主合同和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合同必须有法定代表人签字,非法定代表人签字的,需要附送该人员签署合同的特别授权文件。 

  (三)《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的领取 

  申请登记书件齐备、符合规定的,商标局予以受理。受理日期即为登记日期。商标局自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双方当事人发放《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载明: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名称(姓名)、出质商标注册号、被担保的债权数额、质权登记期限、质权登记日期。 

  《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可以直接到商标局领取,也可以邮寄。直接领取的,由办理质权登记的经办人或其授权的人领取,领证人应携带本人的身份证和有关授权文件。如果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商标局将《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邮寄或发给该商标代理机构。 

  (四)注意事项 

  1、申请人填写的地址、邮政编码和电话号码应详细准确,以保证邮件送达和便于联系。 

  2、出质人名称与商标局档案所记载的名称不一致,且不能提供相关证明证实其为注册商标权利人的,商标局不予登记。 

  3、合同的签订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商标局不予登记。 

  4、商标专用权已经被撤销、被注销或者有效期满未续展的,商标局不予登记。 

  5、商标专用权已被人民法院查封、冻结的,商标局不予登记。 

  6、用于出质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正在办理转让、许可他人使用备案申请且我局尚未作出审查结论的,质权人同意出质人继续办理上述申请的,应向我局出具书面同意文件;质权人不同意继续办理的,应在出质人向我局撤回上述申请后再向我局办理质权登记申请。 

     用于出质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许可他人使用备案申请已经我局核准的,质权人也应向我局出具书面文件,以示知晓相关备案内容。 

  7、出质的注册商标为多件时,质权登记期限最好不要超过提交质权登记申请时专用权最先到期的商标的专用权期限。若质权人同意质权登记期限长于部分注册商标的专用期限,需要向我局提交其书面同意文件。 

  二、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的变更申请质权人或出质人的名称(姓名)更改,以及质权合同担保的主债权数额变更的,当事人可以凭下列文件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事项变更申请书》; 

  (二)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有关登记事项变更的协议或相关证明文件; 

  (四)原《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 

  (五)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或者商标代理委托书; 

  (六)其他有关文件。 

    出质人名称(姓名)发生变更的,还应按照《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在商标局办理变更注册人名义申请。 

    办理质权登记事项变更申请后,由商标局在原《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上加注发还,或者重新核发《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 

  三、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的延期申请 

    因被担保的主合同履行期限延长、主债权未能按期实现等原因需要延长质权登记期限的,质权人和出质人双方应当在质权登记期限到期前,持以下文件申请办理延期登记: 

  (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期限延期申请书》; 

  (二)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当事人双方签署的延期协议; 

  (四)原《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 

  (五)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或者商标代理委托书; 

  (六)其他有关文件。 

    办理质权登记期限延期申请后,由商标局在原《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上加注发还,或者重新核发《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 

  四、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的注销申请 

     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需要注销的,质权人和出质人双方可以持下列文件办理注销申请: 

  (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注销申请书》; 

  (二)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当事人双方签署的解除质权登记协议或合同履行完毕凭证; 

  (四)原《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 

  (五)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或者商标代理委托书; 

  (六)其他有关文件。 

  质权登记期限届满后,该质权登记自动失效。 

  五、特别声明 

  (一)以上内容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9年9月10日公布、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程序规定》(工商标字[2009]第182号)中均有详细规定。 

  (二)商标局对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的登记、变更、延期、注销申请等不收取规费。 

  (三)以上内容于2010年3月修订,如果以后发生变动,或者在办理中与质权登记人员的要求不一致的,应以登记人员的要求为准。

如何申请优先权证明文件

一、简要说明 

  申请人在国内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后6个月内,到《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其他成员国申请注册同一商标要求优先权的,应向商标局提出提供优先权证明文件申请书。 

  二、办理途径 

  申请优先权证明文件有两条途径: 

  (一)委托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办理(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园区内申请人也可到商标局驻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办事处办理,办事处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倒座庙9号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区分局二楼行政办公大厅)。 

  三、办理步骤 

  (一)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申请人可以自愿选择任何一家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所有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都公布在“代理机构”一栏中。 

  (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来办理的,申请人可以按照以下步骤办理: 

  准备申请书件→在商标注册大厅受理窗口提交申请书件→在打码窗口打收文条形码→在交费窗口缴纳申请规费 

  四、申请书件的准备 

  (一)应提供的申请书件 

  1、提供优先权证明文件申请书; 

  2、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申请人经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营业执照、身份证等)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原件经比对后退还);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二)具体要求 

  1、申请书件应当打字或印刷。 

  2、申请人应在提供优先权证明文件申请书上加盖其印章。 

  五、规费的缴纳 

  每件优先权申请应缴纳规费100元。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商标局从该商标代理机构的预付款中扣除规费。 

  六、《优先权证明文件》的领取 

  申请书件齐备,申请手续符合规定的,商标局以邮寄方式发给申请人《优先权证明文件》。 

  如果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商标局则将《优先权证明文件》邮寄给该商标代理机构。 

  七、注意事项 

  1、申请人填写的地址、邮政编码和电话号码应详细准确,以便于联系。 

  2、申请人提供的有关商标、商品或者服务类别、指定商品或服务项目等原申请资料应当准确无误。 

  3、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商标局一般自申请人提交申请后4周内,按照申请书所填写的联系地址向申请人邮寄《优先权证明文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商标局将《优先权证明书》邮寄给该商标代理机构。 

  八、特别声明 

  (一)以上内容不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的正式发文,因此,所有内容都是指导性的,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 

  (二)以上内容于2010年3月修订,如果以后发生变动,或者在办理中与商标注册大厅接待人员的要求不一致的,应以接待人员的要求为准。

 

如何申请商标注册证明

 一、简要说明

  商标注册证明是为了方便商标注册人使用而出具的书面证明,与《商标注册证》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提供商标注册证明申请的申请人必须是注册商标的所有人。 

  二、办理途径 

  申请商标注册证明有两条途径: 

  (一)委托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办理(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园区内申请人也可到商标局驻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办事处办理,办事处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倒座庙9号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区分局二楼行政办公大厅)。

    三、办理步骤 

  (一)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申请人可以自愿选择任何一家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所有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都公布在“代理机构”一栏中。 

  (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来办理的,申请人可以按照以下步骤办理: 

  准备申请书件→在商标注册大厅受理窗口提交申请书件→在打码窗口打收文条形码→在交费窗口缴纳申请规费 

  四、申请书件的准备 

  办理提供商标注册证明申请的,应提交以下书件: 

  1、每申请提供1件注册商标的注册证明,提交提供商标注册证明申请书1份;

  2、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申请人经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营业执照、身份证等)复印件,《商标注册证》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原件经比对后退还);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注意事项:国际注册证明申请应在国际注册号码前加“G”并标明申请出具的类别。 

  五、规费的缴纳 

  每件提供商标注册证明申请的规费为100元。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商标局从该商标代理机构的预付款中扣除规费。 

  六、商标注册证明的领取 

  提供商标注册证明申请书件齐备、符合规定的,商标局一般在三个月内核发商标注册证明,并邮寄给申请人。 

  如果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商标局则将商标注册证明邮寄给该商标代理机构。 

  七、特别声明 

  (一)以上内容不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的正式发文,因此,所有内容都是指导性的,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以上内容于2010年3月修订,如果以后发生变动,或者在办理中与商标注册大厅接待人员的要求不一致的,应以接待人员的要求为准。

 

如何申请补发《商标注册证》

  一、简要说明

    《商标注册证》遗失或者破损的,商标注册人应向商标局提出补发商标注册证申请,及时申请补发。 

  二、办理途径 

  (一)委托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办理(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园区企业可到商标局驻中关村办事处办理)。 

    三、办理步骤 

  (一)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申请人可以自愿选择任何一家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所有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都公布在“代理机构”一栏中。 

  (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来办理的,申请人可以按照以下步骤办理: 

  准备申请书件→在商标注册大厅受理窗口提交申请书件→在打码窗口打收文条形码→在交费窗口缴纳申请规费 

  四、申请书件的准备 

  (一)应提交的申请书件 

  1、补发商标注册证申请书; 

  2、商标注册人经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副本、身份证等)复印件; 

  3、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原件经比对后退还);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二)具体要求 

  1、申请书件应当打字或者印刷。 

  2、补证申请书上填写的申请人名义、地址应与现商标注册人一致;商标注册号、类别应与原《商标注册证》一致。 

  五、规费的缴纳 

  每补发一个《商标注册证》的规费是1000元。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商标局从该商标代理机构的预付款中扣除规费。 

  六、《商标注册证》的领取 

  《商标注册证》遗失的,如补证申请书件齐备并符合规定,经审查核准后,商标局在《商标公告》上刊登遗失声明,发出《领取商标注册证 通知书》;《商标注册证》破损的,申请人在提交补发申请时应将《商标注册证》交回商标局,如补证申请书件齐备并符合规定,经审查核准后,商标局发出《领取 商标注册证通知书》。 

  (一)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申请人收到商标局的《领取商标注册证通知书》后,应按照通知要求及时到商标注册大厅领取《商标注册证》。因各种原因没有收到《领取商标注册证通知书》的,到商标注册大厅领取《商标注册证》时应提交以下书件: 

  1、商标注册人经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副本、身份证等)复印件; 

  2、领证单位介绍信; 

  3、领证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原件经比对后退还); 

  (二)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商标局将《商标注册证》邮寄给该商标代理机构。 

  七、注意事项 

  1、申请人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及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必须填写清楚、准确,以便于联系。 

  2、补证与变更名义一起办理的,如补证申请以变更前的商标注册人名义提出,补发的《商标注册证》名义为原商标注册人;如补证申请以 变更后的商标注册人名义提出的,补发的《商标注册证》名义为变更后的商标注册人。如原商标注册人公章已作废的,在申请书上可以加盖变更后商标注册人的公 章,但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应证明。 

  3、补证与转让一起办理的,如补证申请以转让人名义提出,补发的《商标注册证》名义为转让人;如补证申请以受让人名义提出,补发的《商标注册证》名义为受让人。 

  4、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如申请人在办理补证申请6个月后还未收到《领取商标注册证通知书》,可向商标局免费查询;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由该商标代理机构负责向商标局查询。(详见“如何办理商标申请后的查询”) 

  八、特别声明 

  (一)以上内容不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的正式发文,因此,所有内容都是指导性的,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以上内容于2010年3月修订,如果以后发生变动,或者在办理中与商标注册大厅接待人员的要求不一致的,应以接待人员的要求为准。

国家商标局《商标业务收费项目及清单》

商标业务收费项目及清单(单位:元/件 )
序号 业务名称 收费标准 备注
1 受理商标注册费 纸质申请 1000

限定本类10个商品或服务项目;10个以上(不含10个),每超过一个,另加收100元

网上申请 800

限定本类10个商品或服务项目;10个以上(不含10个),每超过一个,另加收80元

2 受理集体商标注册费 3000  
3 受理证明商标注册费 3000  
4 受理补发商标注册证费 1000 含刊登遗失声明的费用
5 受理转让注册商标费 1000  
6 受理商标续展注册费 2000  
7 受理续展注册迟延费 500  
8 受理商标评审费 1500  
9 商标异议费 1000  
10 变更费 500  
11 出具商标证明费 100  
12 撤销商标费 1000  
13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费 300  

 

图形要素 维也纳分类

图形要素表国际分类
序号 名 称
   
1 天体,自然现象,地图
1.1 星,慧星注:(a)包括表示军阶的星(b)不包括火花(1.15.7)和星号(即*)(24.17.3)
1.1.1
1.1.15 彗星,带尾的星
1.1.17 指南针盘面注:不包括指南针,航海罗盘(17.5.1和A17.5.21)
1.11 星座,星群,星空,天球(仪),天体图
1.11.1 星座,星系
1.11.12 星空
1.11.15 天球(仪),天体图
1.13 浑天仪,天象仪,天体运行轨道,原子模型,分子模型
1.13.1 浑天仪,天象仪,天体运行轨道,原子模型,分子模型
1.15 自然现象
1.15.1
1.15.11 云,雾,蒸气,烟
1.15.13 雨,雹
1.15.14 水潭
1.15.15 水滴
1.15.17 雪,雪花和雪粒
1.15.19 冰柱,钟乳石,石笋,矿物结晶体
1.15.21 水泡,泡沫团
1.15.23 旋涡,旋转流注:不包括天体运行轨道(1.13.1和A1.13.5),原子轨道(1.13.1和A1.13.10),同心圆(26.1.4或26.1.5)和螺旋形(26.1.5)
1.15.24 波浪,*浪花注:不包括波形线描绘的波浪(26.11.1至26.11.3和A26.11.13)
1.15.25 不属于其它类组的其它自然现象注:包括北极光
1.15.3 闪电
1.15.5 火焰
1.15.7 火花,爆炸,焰火注:不包括由不规则角的星描绘成的火花(1.1.1和A1.1.12)
1.15.9 光源,光线,光束
1.17 地图,平面球体图注:不包括两半球世界地图(1.5.1和A1.5.4)
1.17.1 平面球体图
1.17.11 单独的国家
1.17.12 岛屿,群岛
1.17.13 国家的一部分
1.17.14 城市平面图
1.17.15 极地地图
1.17.2 大陆

                                                                                            。。。。。。

                                                                                 

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书式

  1 、提交材料 :
  办理新申请的,应提交中文申请书一、相应的外文申请书、国内注册证或受理通知书的复印件,国内基础注册或 申请的商标做过变更、转让或续展等后续业务的,同时提交核准证明复印件。办理后续业务的,应提交中文申请书二、相应的外文申请书、国际注册证的复印件、相 关的变更或转让证明。通过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还需提交代理委托书。
  2 、填写申请人的原属国时,如果申请人是企业,选择申请人在中国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场所;如果申请人是自然人,选择申请人具有中国国籍。
  3 、表格中填写的申请人名称和地址、注册号、申请号等信息,应当与国内注册或申请的内容一致。如果申请人、代理人有固定的英文名称,填写该名称,如果没有,可以用拼音代替。但申请人的外文名称必须与其中文名称相一致。
  4 、外文表格中填写的商品或服务内容不能超过国内注册或申请的商品或服务范围,建议按照国内基础注册或申请的商品或服务逐一翻译。
  5 、商标在国内申请六个月内递交国际注册申请,可以享有优先权,即商标国际注册申请日期可以按照商标国内基础申请日期计算。
  6 、如果基础申请的商标为中文,必须用拼音来标示音译,用英文标示意译。
  7 、对于外文或中文表格当中不规范之处,我们将通知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补正。
  8 、如果申请人因为翻译问题,不能提供外文申请书,可以通过翻译公司进行翻译,或者通过商标代理组织进行翻译。
  9 、中文表格可以从 www.ctmo.gov.cn 下载。
  10 、外文表格可以从国际局网站下载:
   www.wipo.int/madrid/en/forms/index.htm
   指定纯协定国用表格 MM1
   指定议定书国家用 MM2
   指定纯协定国和议定书国用 MM3
   指定美国必须同时附上 MM18
   指定欧盟并且在欧盟成员国有在先注册可以选择填写 MM17
   后期指定用 MM4
   转让用 MM5
   删减用 MM6
   放弃用 MM7
   注销用 MM8
   注册人名址变更用 MM9
   代理人名址变更用 MM10
   续展用 MM11
   指定代理人用 MM12
  11 、申请人(或代理人)要在外文表格上签字或盖章。
  12 、中外文申请书必须采取打字或印刷的方式填写,对于手写的商标申请书件,商标局不予受理。中外文申请书的内容必须打印在一面,不能采用正反两面打印的方式。

马德里国际注册《指定收取单独规费国家的收费标准》

指定收取单独规费国家的收费标准(汇率:以收文当日为准)

                                                                                         (单位:瑞士法郎)

基础注册费:653瑞士法郎(黑白商标图样)、903瑞士法郎(彩色商标图样) 商标局手续费:新申请280人民币、续展150人民币  

      国家

项目

英国

丹麦

挪威

芬兰

瑞典

冰岛

爱沙尼亚

格鲁吉亚

日本

土库曼斯坦

 

希腊

新 加 坡 

澳大

利亚

 

爱 尔 兰

韩  国

美国

欧盟

 

土耳其

巴林

乌茲别克斯坦

 

加纳

 

阿曼

以 色 列

指定申请

首一类

295

 

 

 

199

 

133

 

214

(292)

314

140

467

209

185

(924)

247

343

372

233

337

 

353

333

(361)

1254

(1881)

156

104

 

417

 

407

三个类以 内

 

487

430

314

(426)

 

 

 

 

 

 

 

 

 

 

 

 

1311

(2441)

 

 

 

 

 

 

 

 

每增加一个类

82

124

121

112

(112)

99

26

68

115

107

467

105

46

(231)

247

343

106

233

337

226

(452)

69

333

(361)

125

(188)

156

104

 

417

 

273

续展

首一类

328

 

 

 

199

133

272

(341)

314

603

209

185

(924)

196

278

380

266

415

 

346

167

(167)

627

(1254)

 

353

 

215

 

725

三个类以 内

 

487

430

344

(486)

 

 

 

 

 

 

 

 

 

 

 

 

1808

(4068)

 

 

 

 

 

 

每增加一个类

 82

124

121

180

(180)

99

26

0

115

603

105

46

(231)

196

278

190

266

415

603 

(1205)

0

167

(167)

63

(125)

 

353

 

215

 

546

注: 1.圆括号中数字为集体商标收费标准。

2.单独收费的标准不是固定的,国际局将根据汇率的变化或者应单独收费国因国内收费标准变化的要求及时将各国新的单独收费标准通知各成员国。

  (请登录******进行查询)

3.日本申请费用为140瑞士法郎,注册成功后收取注册费用467瑞士法郎;加纳申请费用为156瑞士法郎,注册成功后收取注册费用104瑞士法郎。

4.表上没有列的国家均为3个类别以内100瑞士法郎。

5.后期指定的基础注册费为300瑞郎,手续费为100人民币。转让规费为177瑞郎,手续费为150人民币。变更规费为150瑞郎,手续费为150人民币。删减规费为177瑞郎,手续费为150人民币。续展基础注册费653瑞郎,宽展费326.5瑞郎。

 

国家商标局关于《如何将国际注册转为国家注册申请》

( 一 ) 什么是国际注册转为国家注册申请?

  根据《马德里议定书》九条之五和《共同实施细则》第 22 条的规定,将一项国际注册转为国家注册申请,是指自国际注册之日起五年内,由于基础申请或基础注册被全部或部分驳回、过期、放弃、注销或无效,原属局向国 际局申请撤销该项国际注册所列的全部或部分商品和服务,原国际注册的申请人向其国际注册曾有效的某缔约方主管局提交同一商标的注册申请时,该申请应以其国 际注册日或后期指定日为申请日期,并且如果该项国际注册曾享有优先权,此申请亦应享有同样的优先权,条件是:

  1. 此申请于国际注册被撤销之日起 3 个月内提交;

  2. 申请中所列商品和服务实际包括在国际注册的商品和服务中;

  3. 申请符合所适用法律的一切规定,包括费用的规定。  

  ( 二 ) 如何将国际注册转为国家注册申请?

  1. 申请人应通过代理组织向商标局提出申请。

  2. 申请人应使用国内注册申请的中文书式,并应按照商品和服务分类表申报具体的商品名称和服务项目。

  3.申请人提交申请时,应先由国际处审核国际注册日期、优先权日、国际注册的撤销日期以及商品和 / 或服务的范围。如发

  现问题,由国际注册处与代理组织联系补正事宜,在规定期限内未补正的退回申请。

  4. 经审核无误后,国际注册处在申请书上另附一表格,加注国际注册转为国家注册申请后确定的申请日期或优先权日期,并交申请人。

  5. 申请人将申请书和表格交至通达商标服务中心受理科,该科编定申请日和申请号,之后,该申请进入正常国内审查程序。

  6. 国际注册转为国家注册申请的,按一标一类申请,每份申请交纳 1000 元规费。

国家商标局《关于国际注册指定美国、日本、韩国、新加坡等国家的说明》

指定美国、日本、韩国、新加坡等国家的国际注册申请,时常收到这些国家的审查意见书或临时驳回通知书,给我国申请人的国际注册在时间和费用上造成了一定的损失。

  出现以上问题的原因在于,这些国家在加入马德里联盟时,对《马德里协定》或《议定书》的某些条款做了保留或声明,对马德里国际注册申请的某些要件进行审查时,主要依据本国法律和规定。

  因此,我们特意提醒申请人在填写外文申请表格时注意以下内容:

  1 、企业性质一栏:美国要求必须填写,可接受LIMITED COMPANY, CORPORATION,UNINCORPORATED ASSOCIATION,JOINT VENTURE或者PATERNERSHIP。

  2 、商标意译一栏:新加坡要求中文商标必须对汉字进行逐一翻译,商标整体也要说明有无含义;美国要求说明商标有无含义,是否表示地理名称,在相关的产品或服务行业中是否有特殊含义。

  3 、商品一栏:美国要求商品的申报必须符合其国内《可接受的商品和服务分类手册》 (Acceptable Identification of Goods and Services Manual, http//:Tess2.uspto.gov/netahtml/tidm.html) 的要求,马德里国际注册通用的《尼斯国际分类》只是作为参考。日本、韩国也有类似的要求。我们建议,指定美国、日本、韩国的国家的申请人在填写外文表格 MM2 或 MM3 时, 10 ( a )和 10 ( b )最好一起填写。 10 ( b )一栏是在指定国家对商品做限制,即在不超出商品范围的情况下,对商品做出删除或细化。比如:美国不接受 “ 服装 ” ,但是接受 “ 服装,即衬衫、毛衣、风衣、裤子和运动外套 ” 。

  4 、指定美国时,必须填写 MM18 表格。 MM18 表格中 Signature 一栏签中文姓名, Signatory's Name (Printed) 一栏必须打印签字人姓名的拼音, Signatory's Title 一栏必须打印签字人的职务。 Date of execution (dd/mm/yyyy) 一栏日期的填写方式是日 / 月 / 年,比如 2005 年 3 月 15 日 ,应该填写为 15/03/2005 。 INFORMATION REQUIRED BY THE INTERNATIONAL BUREAU 也要一并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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