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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顾问

专利保险为维权“埋单”

维权比搞个发明还难

    喜好发明的济南市民郑先生目前拥有4项专利,但这些专利不但没有给他带来财富,反而惹来了无尽的烦恼——屡屡发生的侵权案件让他身心俱惫。他向记者感叹:“专利维权比搞个发明难多了。”

     据郑先生介绍,他发明的一种锁具两年前获得专利后注册了公司并开始小规模生产,当年就被许多企业仿制,郑先生的产品很快被赶出了市场。郑先生为了维权先后请了4位律师,给十多家侵权企业送去侵权告知,结果至今未讨得一分钱的专利使用费。郑先生告诉记者,专利的最大特点便是“以公开换保护”,但是一公开便很容易被侵权,尤其是实用新型专利,一看就能学会,市场前景越好就越容易被侵权。

      “各种费用加起来五六万元了,而且漫长的审理时间也会把我们这样的小企业拖垮。”郑先生告诉记者,专利权人遭遇专利侵权案件时,最盼望的是尽快终止侵权者的侵权行为。但这类案件的处理过程中,除了处理部门调查取证等需要时间外,侵权人常常会采用“申请撤销专利权”的招数,为继续侵权争取时间。另外,发明专利的保护期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只有10年。对专利权人而言,维权时间越长,专利的“含金量”就越低。

     郑先生无奈地告诉记者:“与其等待最终的审理结果,不如再搞出一个新发明。”

 

专利申请量省内第一

    目前,济南市有不少规模不小的企业,有专利但不愿意申请。“主要是因为目前的专利保护还存在一定难度,企业一旦遇到专利纠纷,维权成本较高。”济南市知识产权部门工作人员表示,今年要采取措施,督促这些企业提高知识产权意识。

    2012年,济南市发明专利申请量增幅显著,发明专利授权量、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和万人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均位居全省首位。这其中,济南的企业专利申请量为7883件,同比增长30.9%,占专利申请总量的34.13%。“济南的专利发明申请量在全国也位列前茅。但是我们不能满足于数字的对比,而是应该考虑如何让知识产权为济南的实体经济发展起到更明显的作用。”济南市科技局局长徐群表示,“技术创新只有转化成生产力,才能展现出其真正价值。得力的保护措施才能促使企业发明专利的增加,这样知识产权工作才是有源之水。”

 

 维权成本尚待降低

 

     专利保险是指投保人以授权专利为标的向保险公司投保,在保险期间,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投保人为专利维权而支出的调查费用进行赔偿。从2012年起,“专利保险”开始在全国试点,目前已经在北京、上海、成都等城市开展。济南今年也被纳入全国专利保险试点城市。济南目前已经选择了20家企业(专利权人)开展专利保险试点,并与人保财产险公司达成合作协议,如果企业遭遇专利侵权事件,专利保险就会发挥作用。

    济南市科技局的一位负责人告诉记者,在实际生活中,专利权人面临专利侵权,要维护自己的权利,存在两方面的担心:一是在获得赔偿前能否支付巨额的诉讼费用,二是在支付巨额诉讼费用后仍可能败诉。一些专利权人尤其是中小型企业和个人,由于难以承担这种风险就只好放弃通过诉讼方式维护自己的专利权,甚至直接放弃自己的专利权,这有损于专利权法律制度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而引入专利保险机制,就可以分担上述专利人的风险,更好地维护其合法权利。

    “如果有保险公司协助处理专利后期保护,那我们可以专心研发了。”在山大路经营一家医疗器械公司的梁旬得知济南将试点“专利保险”后激动地说,“专利保护交给保险公司处理,就会节省我们的精力。专利有保障,产品才会畅销。”

     “专利保险在投保人转嫁专利侵权诉讼风险与成本的同时,往往导致其降低注意程度,疏于防范侵权事件的发生。一旦侵权发生,就必然增加诉讼概率,导致社会总体诉讼成本增加,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一位业内人士坦言,“专利保险要想得到快速推广,就必须尽量降低保费,在合同中设定好双方注意义务条款,并注意设立有效的监管与约束机制,避免专利保险制度被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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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理解立法宗旨,培育专利审查文化

国家知识产权局副局长 杨铁军
当前,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特别是专利战略正大力实施,全社会专利意识普遍提高,万人拥有专利数量指标也在推动着各地创新活动的开展。2011年,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申请受理量继续保持大幅增长,其中发明专利申请受理量同比增长35%。在专利申请数量大幅增长的同时,社会对专利审查的质量和效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何客观、公正、准确、及时地审批专利,满足创新主体和社会公众的需求并助推社会经济发展,已成为国家知识产权局面临的一项重要工作。
面对新的形势和任务,国家知识产权局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在“公正高效、严谨求实、和谐进取”的核心价值观的引领下,传承和发扬建局30余年来形成的优良传统,积极开展审查文化建设,并将2012年确定为审查文化年,旨在创造有利于提升审查理论、发挥组织效能的审查环境,营造有利于贡献审查智慧、培育优秀人才的文化氛围,以优秀的审查文化引领审查工作的发展方向,探索继续提升审查质量的有效途径。
一、正确解析立法本意,实现优质高效审查
专利制度的诞生是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利益,为社会创新活动提供动力。同时,实现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
我国专利法第一条开宗明义,指出立法宗旨: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脱离这一立法宗旨孤立地去理解专利法律条款,则有可能失之偏颇,会导致法律条款被机械或者片面地执行。
对于专利审查工作而言,要实现立法宗旨赋予审查的使命,特别需要秉承专利法第二十一条“客观、公正、准确、及时”的目标和要求,依法处理有关专利的申请和请求,实现优质高效的审查工作目标。
所谓“客观”就是实事求是,即重证据,使所提出的审查意见有据可依、有理可循,依据已有技术对申请客观地作出评判,而尽量避免因个人的技术背景或者个人创造力的差异带来的主观判断;
所谓“公正”是对审查标准执行一致的要求,即严格依法行政,准确把握法律标准,执法的宽严尺度整体趋于一致,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所谓“准确”是对专利审查质量的要求,即程序合规、结果正确、权利稳定、保护范围清晰;
所谓“及时”是对专利审查时效的要求,即要满足申请人及社会对审查周期多样性的需求。
这4项要求之间既相互关联又先后有序。首先,“客观公正”是根本前提,只有实事求是,坚持同案同判,才能维护法律的尊严,如果失去了客观公正这一基础,准确和及时则无从谈起;其次,要在“准确”的基础上谈“及时”,“迟来的公正非公正”是法律也是社会对审查时效的要求,但没有准确可靠的审查结果,“及时”就没有意义,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既不能割裂对立,也不能顾此失彼。
二、提升专利法律素养,培育优秀审查文化
审查文化是能够对个人和集体产生强大思想和精神影响的无形推动力,是将价值追求、职业道德、行动准则内化于心的载体。要构建以“客观、公正、准确、及时”为目标的专利审查工作体系,就需要培育优秀的审查文化,为审查提供积极的精神支持。
专利审查工作的主要内容是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受理专利申请以后,依照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按照法定的程序对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结论。
因此,对于专利审查文化的定位,首先属于法律文化范畴,更进一步说应该是行政审批工作中的一种文化,也是一种具有自身鲜明特点的文化。
审查文化是在长期的审查工作实践中形成的,它是影响专利审查工作方向的观念模式。具体地讲,审查文化以贯彻立法宗旨为根本、以优质高效完成审查任务为核心,包括与专利审查相关的价值理念、思维模式、行为习惯、业务追求以及审查员对所从事的专利审查事业的责任感、荣誉感和使命感。审查文化的物质载体包含《审查指南》等审查规章制度以及在审查工作过程中所积累的审查知识、习惯和经验。
30年来我国的专利审查文化逐渐积淀,伴随着从第一代审查员淡出到第二代审查员担纲的过程,经历了从自发到自主、从学习到发展的不断演进。正如法律文化具有时代性一样,审查文化也在我国专利审查事业发展的不同阶段具有不同的特征,都对推动该阶段审查工作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内,结合我国专利事业的形势和目标,审查文化建设的根本任务是形成“敬畏法律、注重责任、把握实质、执行一致”的核心理念和文化氛围。
“敬畏法律”是法律工作者的根本信仰和基本素质。正如法官文化的根本核心是培养法官树立法律至上的信念一样,审查文化的首要要义是尊崇和信仰法律,严格执行法律,自觉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专利审查员一般都具备理工科背景,专利审查工作兼需法律和技术双重技能,但专利审查工作本身是不折不扣的法律工作,因此审查文化不同于科技文化。科技文化鼓励在探索、质疑和求证中追求真理、不断创新,从而推动科技进步;而审查不是科研,审查依照法律规定行使专利审批权,因此审查员应当敬畏法律,清楚地感受到法律的空间,用法律的原则去行使职责。
“注重责任”指注重专利审查工作对社会的责任。一方面,这种责任体现在通过专利审查授予申请人保护范围清晰、权利适当而且稳定的专利权,能够经受后续无效程序的考验,使社会公众和参与经济活动的善意竞争者能根据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明晰权利的边界,从而有效规避侵权风险;另一方面,这种责任体现在通过审查产生高质量的专利,实现对专利权的有效保护,从而使公众产生对专利制度的信赖,以避免投入不必要的行政成本。清楚界定、解释一致的权利更具有确定性和稳定性,有助于专利更好地实现其经济价值,从而增强社会公众对专利制度的信心,因此说专利审查的责任重如泰山。
“把握实质”是指在审查工作中抓住核心,坚持以发明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评判为主线的实质审查。具体包括三个层面的含义:第一,准确理解发明,理解发明不仅是要理解技术方案本身,更深层次地应该是体会发明的创新过程,找出为实现发明目的对现有技术作出的智慧贡献;第二,正确作出评判,实质审查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是申请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不是专利法所称的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不是具有创造性高度的发明,以及确定权利要求保护的范围是否适当;第三,注重证据,应当以现有技术为依据,客观地提出审查意见、作出审查结论,合理行使裁量权,避免受到审查员个人的技术经验等主观因素影响,让每一份通知书都真正代表专利局的审查意见。
“执行一致”是指审查工作中的审查标准执行一致。如果说寻求审判标准一致是法官的天职,那么追求审查标准执行一致就是审查员的使命。数千名审查员的知识背景和审查经验不同,对法律的理解也有不同,这就需要按照统一的客观标准来执行审查工作。即需要有一种良好的“执行一致”的审查文化,通过“执行一致”的指导体系、“执行一致”的规范内容以及“执行一致”的责任意识达到相对统一的审查共性,并尽量避免离开主流观点的审查个性。
在审查中需要时刻牢记法律宗旨,准确理解法律原则,正确把握法律标准,从法理本意及初衷出发去解释和运用法律,而不是机械、孤立地去理解单个法条,数学式地去计算评判发明。
在推动审查标准执行一致的工作中还应当重视发挥政策的作用。专利的依法审批工作政策性较强,要在法律的框架下,做好政策的制定并且加强对政策的理解,为审查工作提供正确的指导。
 三、加强审查文化建设,指导审查工作实践
优秀的审查文化有助于营造和谐的精神家园,提升组织的效能,形成统一的审查业务指导理念,引领审查工作的方向。审查文化建设是一项重要和长期的工作,要将“敬畏法律、注重责任、把握实质、执行一致”的核心理念内化于心、外化于行,通过行之有效的政策引导来推进审查文化建设。
审查文化要以贯彻立法宗旨为根本,以“客观、公正、准确、及时”为总目标、总要求、总方向。审查文化以优质高效完成审查任务为核心,因此审查文化建设的各项措施也应当围绕提升审查质量、满足审查时效的要求来展开。要坚定专利审查的价值贡献,即审查要把握实质,始终以发明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评判为实审工作的主线;要坚守专利审查的职业道德,注重社会责任;要坚持专利审查的行动准则,即敬畏法律,公平一致,树立法律至上的信念,以实现专利法的立法宗旨为审查工作的使命。
 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亟需树立中国专利的形象、维护中国专利的信誉、提升中国专利的品质。只有审查文化先行,以厚重的文化为依托,才能让专利审查工作厚积薄发,以更加稳健的姿态扎实前行,为助推国家经济发展、提高国家竞争力作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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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青岛市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充分发挥青岛市专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在激励创新、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中的作用,进一步规范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利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在年度预算中安排,主要用于资助专利申请和授权、专利运用、保护和管理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利专项资金的使用以国家、山东省和我市专利事业发展政策为导向,与经济、科技发展相结合,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集中财力、突出重点的原则,充分体现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含外资及外资控股企业)和有经常居所的个人。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第五条  专利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资助专利创造、专利运用、专利保护和与专利相关的知识产权管理。

第六条  对专利创造的资助,是对按照《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依法获得的专利成果进行资助,包括:

1、国内发明专利的申请和授权资助;

2、国外授权发明专利资助;

3、对年专利申请量过百件企事业单位的资助。

第七条  对专利运用的资助,主要用于:

1、专利信息平台建设、维护和专利信息运用及专利预警机制建设;

2、专利技术展示、交易平台建设及维护运行。

第八条  对专利保护的资助,主要用于:

1、专利行政保护和执法基础条件建设;

2、专利维权援助和举报投诉服务。

第九条  与专利相关的知识产权管理的资助,主要用于:

1、国家、山东省、我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

2、对获得中国专利奖和山东省专利奖的项目资助;

3、知识产权宣传,专利人才培训;

4、知识产权国际交流与合作;

5、知识产权战略制定与实施及重大问题研究。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使用标准

第十条  专利创造

1、年度内(每年1月1日—12月31日,下同)受理权属明确的国内发明专利申请,每件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的专利申请费收费标准予以资助,专利费用减缓的,以实际发生费用为准;国内发明专利授权,每件资助5000元。

 2、年度内权属明确的国内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总量超过100件的单位,实行一次性资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3、国外授权发明专利,每件每个国家资助2万元,对同一发明创造在多个国家获得发明专利权的,最多按5个国家予以资助。

第十一条 获得中国专利奖金奖的专利,每件资助10万元;获得中国专利奖优秀奖的专利,每件资助5万元。获得山东省专利奖一等奖的专利,每件资助3万元。同一获奖专利按最高奖项资助一次,不重复资助。

第十二条  对于用于专利运用、保护和与专利相关的知识产权管理等专利专项资金的资助标准,按市知识产权局下达的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和要求执行。

第十三条  每年用于专利创造资助的资金,一般不低于年度专利专项资金的70%。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申请与审批

第十四条  申请专利专项资金资助,应填写《青岛市专利专项资金申请表》1份,提供申请资助单位注册登记证明或个人身份证明,并分别提供下列资料:

1、属国内发明专利申请的须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和专利申请费缴纳相关发票原件和复印件。

2、属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须提供:发明专利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3、年申请量过百件的单位须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和专利申请费缴纳相关发票原件和复印件。

4、属国外发明专利授权的须提供:国外授权发明专利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第十五条  市知识产权局对专利专项资金申请采取随时受理、定期审核的办法,年度申报专利专项资金申请的截止日期为次年2月底。对通过审核项目的相关情况通过市知识产权局网站进行公示,网址为************ipo.gov.cn;符合资助条件的单位或个人的情况以文件的形式予以公布。

对获得中国专利奖、山东省专利奖项目的资助,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山东省知识产权局公布的获奖项目文件执行。

第十六条  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将资助资金兑付到相应的单位或个人。资助资金的发放期为半年(以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联合下达的公布获资助项目文件时间为起始日),逾期不补。

 

第五章  专项资金的监督与管理

 

第十七条  专利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知识产权局负责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专利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和财务管理。包括会同市知识产权局编制年度专利专项资金预算,按规定审核、批复预算和拨付资金,会同市知识产权局对专利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开展追踪问效和监督检查等。

市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编制和资金申请的受理及兑现。包括配合市财政局确定专利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和使用范围,提出年度专利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受理专利专项资金申请,会同市财政局公布资助项目、兑付专利专项资金,编制年度专利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表,配合市财政局对专利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开展追踪问效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十八条  获得专利专项资金资助的单位在收到专利专项资金后,按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十九条  申请专利专项资金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据。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的,一经发现,全额追回已资助的资金,情节严重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原《青岛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青财企一〔2003〕2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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