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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视浏览器有意更改UA被判构成不正当竞争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下称海淀法院)针对合一公司起诉乐视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乐视公司不得更改乐视电视浏览器UA(User-Agent,用户代理)设置,链接优酷网iPhone端,并赔偿合一公司20万元。

合一公司向法院起诉称,乐视公司经营的乐视盒子中的乐视浏览器点播优酷网免费视频时,屏蔽了优酷网的贴片广告,有意针对优酷网更改浏览器UA设置,并使用乐视播放器覆盖优酷网播放器,涉嫌构成不正当竞争,要求乐视公司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600万元。

乐视公司辩称,由于优酷网针对不同端口有不同的广告规则,对iPhone端浏览器不提供视频广告,用户体验和资源较好,安卓系统的乐视浏览器访问优酷网时,乐视公司将UA设置为iPhone端标识,访问其他网站时UA则设置为iPad端标识。

海淀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用户通过乐视浏览器访问优酷网点播观看视频没有贴片广告,是由于优酷网针对iPhone端和其他系统终端提供不同的内容,优酷网向iPhone端提供的免费视频没有贴片广告。乐视公司发现该情况后,主动将安卓系统的乐视浏览器访问优酷网时的UA设置更改为iPhone端标识。乐视公司针对优酷网有意更改浏览器UA的行为导致市场中iPhone端浏览器访问优酷网的用户增加,安卓系统端获得广告收益减少,干扰了合一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构成了不正当竞争。法院据此作出如上判决。目前,乐视公司已提出上诉。

点评

如今,终端设备呈现了多样化发展趋势,由于终端设备系统设置、技术原因以及越来越多的权利人区分终端设备授权等因素,许多视频网站出于主动的商业安排,或者由于技术兼容性等问题,会针对不同系统的终端设备推送不同的视频资源、提供不同服务,这也是视频网站正常经营活动的一部分。其他经营者如果为了自身利益,故意破坏视频网站正常的经营活动,导致视频网站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则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

需要指出的是,在判赔数额上,法院充分考虑到现实技术较容易实现更改浏览器UA设置、视频网站针对不同终端推送不同内容为本案提供了便利以及乐视公司行为的持续时间、实际效果低于主动采取技术措施屏蔽过滤广告的行为等因素,认为合一公司提出的赔偿数额要求过高,依法酌定了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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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宣判王老吉与加多宝红罐凉茶包装装潢纠纷案

 
时间:2017-8-17 13:55:26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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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在第一法庭对上诉人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简称加多宝公司)与被上诉人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简称大健康公司)、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广药集团)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纠纷上诉两案进行了公开宣判。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为,广药集团与加多宝公司对涉案“红罐王老吉凉茶”包装装潢权益的形成均作出了重要贡献,双方可在不损害他人合法利益的前提下,共同享有“红罐王老吉凉茶”包装装潢的权益。

近几年来,从2011年商标之争开始,加多宝与王老吉两家凉茶企业开展无数场官司大战,那么,这些年,两家企业到底都是因为什么打官司,结果又如何?小编为您做了一个盘点。

商 标 之 争

1995年

作为王老吉商标的持有者,广药集团将红罐王老吉的生产销售权租给了加多宝。

1997年

广药集团与加多宝的母公司香港鸿道集团签订商标许可使用合同。

2000年

双方第二次签署合同,约定鸿道集团对王老吉商标的租赁期限至2010年5月2日到期。

2001年

2003年

广药集团副董事长、总经理李益民贿赂鸿道集团董事长陈鸿道签了两份“补充协议”:允许鸿道集团将“红罐王老吉”生产经营权延续到2020年。

2010年08.30

广药集团向鸿道集团发律师函,申诉李益民签署的两补充协议无效。

2011年4月

广药向贸仲提出仲裁请求,并提供相应资料,5月王老吉商标案立案。

2012年05.11

仲裁裁决补充协议无效,加多宝停止使用“王老吉”商标。

2012年05.17

加多宝向北京一中院提出撤销该仲裁裁决书。

2012年07.13

北京一中院终审裁定加多宝禁用王老吉商标。

2014年

广药集团向广东省高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在内的六家加多宝公司因侵害广药集团“王老吉”注册商标造成广药集团经济损失10亿元,后又将原10亿元赔偿金额变更为29亿元。随后六加多宝公司向广东高院提起反诉,请求广东高院判令:广药集团赔偿6加多宝公司经济损失10亿元;反诉诉讼费由广药集团负担。

2015年5月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裁定书,对包括广东省加多宝食品有限公司在内的六家加多宝公司针对“王老吉”商标使用权问题反诉广药集团索赔10亿元一案不予受理。加多宝随后向最高院上诉。

2015年11.09

最高人民法院下达裁定,认定6家加多宝公司提出反诉不符合受理条件,驳回加多宝上诉,维持原判。

红 罐 之 争

2012年7月,加多宝向北京一中院起诉广药新发布的红罐王老吉外观设计侵犯了加多宝权利。

几天后,广药向广州中院起诉加多宝红罐凉茶外观设计侵权。

最高法将此案两案合并交由广东高院审理。

2013年5月15日,广东高院开庭审理广药集团和加多宝“红罐之争“案。

2014年12月19日,王老吉胜诉,加多宝被判赔1.5亿元并停止使用、销毁所有涉侵权红罐产品。

2015年6月16日,最高法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上诉人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纠纷两案。

2015年6月23日,王老吉称追加5家加多宝公司为共同被告。

2015年12月21日,广药集团将加多宝公司诉至大兴法院,广药诉称加多宝饮料包装与王老吉相似,要求加多宝停止侵权,赔偿损失3亿元。

广 告 语 之 争

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为加多宝”

案件概述:2012年11月30日,广药集团以加多宝公司”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为加多宝“等广告语涉及虚假宣传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向广州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索赔千万,同时向法院申请诉中禁令,要求被告停止使用次广告语。2013年1月,广州中院下达诉中禁令,裁定加多宝立即停止使用上述广告语。

判决结果:广州中院做出一审宣判,裁定加多宝”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为加多宝“等广告语属于虚假宣传, 要对所有宣传予以撤回,同时赔偿广药集团一千万损失,公开道歉。

“怕上火,喝王老吉

案件概述:2012年7月,加多宝就王老吉“怕上火就喝加多宝”广告语涉嫌不正当竞争将其告上法庭。

判决结果:2013年12月,重庆市一中院开庭审理此案,驳回了加多宝的诉讼请求

案件概述:2014年3月,王老吉诉加多宝”怕上火喝加多宝“广告语涉嫌不正当竞争,在广州中院开庭审理,王老吉向加多宝及其经销商索赔500万元。

判决结果:2015年12 月 3 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定 " 怕上火 " 广告语专属王老吉品牌,加多宝须立即停止使用该广告语,并赔偿王老吉经济损失 500 万元。

“中国每卖10罐凉茶,7罐加多宝

案件概述:2013年8月,广药方面起诉加多宝及两家零售商”中国每卖10罐凉茶,7罐加多宝“等广告语涉嫌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做出诉中禁令。

判决结果:2014年11月17日,广州中院下达判决书,一审判定加多宝“中国每卖10罐凉茶7罐加多宝,怕上火更多人喝加多宝,配方正宗当然更多人喝”等三条广告为虚假广告,并判加多宝撤销原广告,向王老吉赔偿500万元,在多家媒体公开声明。

2016年3月8日,广东高院做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加多宝荣获中国罐装饮料市场‘七连冠’

案件概述:2014年6月,王老吉以加多宝“凉茶连续7年荣获中国饮料第一罐”、“加多宝凉茶荣获中国罐装饮料市场七连冠”以及与此内容或表达相近似的广告内容,侵占了王老吉凉茶的商品生育,构成虚假宣传。向北京市三中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公开道歉,并赔偿损失2000万及合理维权费用100万元。

判决结果:2014年12月,北京三中院一审判定“凉茶连续7年荣获中国饮料第一罐”、“加多宝凉茶荣获中国罐装饮料市场七连冠”等关高宣传语构成虚假宣传,判令加多宝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王老吉300万元。随后加多宝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受理。2015年7月23日北京高院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从前面的盘点我们不难看出,加多宝和王老吉相爱相杀好多年,过程中,王老吉几乎可以说是获得了压倒性的胜利。而本次最高人民法院的终审宣判,首次判决双方可以共同享有涉案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在终审判决中指出,知识产权制度在于保障和激励创新。劳动者以诚实劳动、诚信经营的方式创造和积累社会财富的行为,应当为法律所保护。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应当以维护有序规范、公平竞争、充满活力的市场环境为己任,并为社会公众提供明确的法律预期。知识产权纠纷常产生于复杂的历史与现实背景之下,权益的分割和利益的平衡往往交织在一起。对这类纠纷的处理,需要我们充分考量和尊重纠纷形成的历史成因、使用现状、消费者的认知等多种因素,以维护诚实信用并尊重客观现实为基本原则,严格遵循法律的指引,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最高人民法院正是基于上述立场和基本原则,确认双方在不损害他人合法利益的前提下,可以共同享有涉案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权益。广药集团与加多宝公司,均曾为“王老吉”品牌商誉的积累,作出了积极的贡献。在有效提升企业知名度的同时,也获得了巨大的市场利益。但在“王老吉”商标许可使用关系终止后,双方所涉知识产权纠纷不断、涉诉金额巨大,引发了社会公众的一些关切与担忧,还有可能损及企业的社会评价。对此,双方应本着相互谅解、合理避让的精神,善意履行判决,秉持企业应有的社会责任,珍视经营成果,尊重消费者信赖,以诚实、守信、规范的市场行为,为民族品牌做大做强,为消费者提供更加优质的产品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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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高铁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亟待建构

中国高铁经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以及再创新,短时间内完全掌握了高铁技术的九大核心技术,拥有完全的自主知识产权,成为新时代推动国家经济持续发展的大国重器。但在高铁事业快速发展的同时,高铁核心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随之而来,如果不能有效保护高铁核心技术的知识产权,将直接影响到我国高铁事业的持续发展。

  高铁走出去面临的知识产权问题

  先发国家的“专利陷阱”。中国高铁技术的飞速发展与低廉的成本以及中国向海外输出质优价廉的高铁技术的策略,触动了一些技术强国企业的商业利益,随之而来的便是对中国高铁技术专利侵权的指责与诉讼。这主要集中在指控中国高铁技术不具有独立自主性,涉嫌侵犯他国企业专利权。2003年以来,我们采用“用市场换技术”的方针,不断引进国外的高铁技术,即引进发达国家已被验证过的机车车辆关键技术,对其进行系统合成与消化吸收。铁道部在2004年至2006年之间总共进行了三次招标,分别引进了法国、日本和德国的相关关键技术。

  事实上,我国高铁的土建技术基本上都是根据我国特有地形条件而创造出来的创始创新专利。在外国转让专利方面,外方常常坚持核心技术不转让原则,中方只能依据现有条件,自行摸索与实践,经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再创新,耗时多年才完全掌握了高铁技术的九大核心技术及大量的配套技术。然而,因为没有做好核心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我国高铁在“走出去”过程中,陷入了先发国家的“专利陷阱”。

  后发国家的“山寨优势”。“一带一路”背景下,我国高铁技术输出逐渐成为趋势。一些发展中国家,通过复制中国高铁技术的方式,发展自己的高铁产业,并有可能与中国高铁企业竞争国际市场,以更为廉价的成本推销自己的技术。常用的方式有:技术窥探与盗取。中国高铁的许多核心技术往往在国内申请专利后并未及时在各个主要国家以及潜在市场国申请专利。这便给了一直窥探我国高铁技术的国家以绝佳机会,他们通过公开的专利文书迅速抄袭并在本国内予以复制,然后趁我国高铁企业还未在该国申请专利之机抢先申请,甚至迅速在多个国家抢注,给我国高铁企业造成巨大损失。技术复制,即在中国申请了专利的情况下,获取中国相关技术,稍作改动后便以新技术的身份在本国申请专利并堂而皇之地使用,表面上看两个技术稍有不同,其核心技术为完全复制,并无创新成分,这是非常典型的抄袭行为。

  造成高铁知识产权保护不力的主要原因

  一是高铁技术的专利注册与保护不力。中国高铁核心技术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专利注册与保护的缺失。目前,研究成果虽多但专利申请量少,技术易流失。近年来我国每年取得的国家级重大科技成果不少通过发表论文、成果鉴定、学术研讨、公开使用等方式公开而被世界无偿使用。这些都意味着国有产权、资金乃至资本的流失。没有专利保护的科研成果一旦被公开,等于放弃法律赋予的权利。企业、大学等科研场所研究出来的成果,缺乏像国外高新技术产业那样对专利申请战略的敏感度,没有形成一条龙式的专利申请服务平台。如此一来,大量的科研成果被盗取,更有甚者,外国企业可以将这些成果据为己用,然后再申请专利,抢占专利高地,最后依托专利法反客为主,致使我国科研机构蒙受巨大损失。

  同时,如果只对研究成果申请中国专利,造成的损失同样不小。专利是有地域性的,如果一项发明只在中国申请专利,那么它在别的国家则不受法律的保护,别国可无偿使用。我国的海外专利申请战略处于十分落后的阶段,相比之下,国外高铁巨头在欧、美、日等国家的专利数量远超中国企业。

  二是高铁技术中的商业秘密保护不到位。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标准TPIS协议把商业秘密称之为“未披露的信息”。该协议第39条第2款将“未披露的信息”表述为:“自然人和法人应有可能防止他人未经许可而以违反诚实商业惯例的方式,披露、获取或使用其合法持有并满足下述条件的信息:(1)具有秘密性质,即该信息就其整体或者具体的配置及成分的组合,非为一般处理同类信息的人普遍知悉或容易获得的;(2)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商业价值;(3)该信息的合法持有人,为保持其秘密性,根据有关情况采取了合理的措施。”从中可以看到,商业秘密须具有秘密性、价值性,以及必须采取保密措施。中国高铁技术在不断发展升级的过程中,并未完整规划哪些技术申请专利,哪些技术作为商业秘密予以保护。我们的大部分科研人员只管完成课题研究和论文,通过成果鉴定便万事大吉,至于下一步科研成果的保护和市场运作已与自己无关,许多科研成果都是通过发表论文、成果鉴定、学术研讨、公开使用等方式公开,既未申请专利,也未作为商业秘密给予保护,结果便造成了科研成果的大量流失。

  三是知识产权保护的前期工作未能有效开展。当前,中国高铁技术知识产权保护的前期工作并未有效开展,这就给后期知识产权的保护带来了巨大的麻烦。知识产权保护的前期工作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在整个项目的运作前,是否做好了整个项目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划;如新技术、新成果问世前,是作为商业秘密保护,还是作为专利申请;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话,如何操作,如何保护技术不外流?作为专利申请的话,事前是否做了专利查询、何时申请专利?以此观察整个高铁核心技术研发,就会发现缺乏系统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划,对新技术、新成果的保护并不严密,以至于让国外对手抢占了先机。另一方面,是我们是否在新技术、新成果面世前及时作出准备,以抢占潜在市场国甚至竞争国的专利高地。高铁项目在我国近年来的发展规划中占据了极其重要的位置,这是我国实现中国品牌“走出去”的一张大牌。因此,在我们通过消化日、法、德的高铁技术后开始大规模再创新的时候,在高铁在全国如火如荼建设的时候,高铁项目的决策者应该明确高铁“走出去”的大体方向。如果在当时能够深入研究各国的专利法规以及同类技术的专利申请状况,我们就能抓住机遇见缝插针,把我们的关键技术钉入各国的专利市场当中,则当下高铁核心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就会容易得多。

  提高高铁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眼下,高铁已经迈出国门,各类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已经触发,当务之急是相关部门及时对高铁技术提供保护支持。

  首先,采取综合手段应对先发国家的技术壁垒以及后发国家的技术盗取与复制。对于先发国家的技术壁垒,我们要加强高铁核心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主要是提高技术人员对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意识。实际上,对我国高铁技术未来发展造成更为严重后果的,是后发国家的技术盗取。因此,必须针对后发国家的威胁给出相应的对策。面对后发国家的技术窥探与盗取,发达国家常用的做法是在技术面世之时,便同时在本国、重要市场国家以及潜在市场国家申请专利,抢占专利高地。这一点我们完全可以借鉴。因而,我国高铁技术急需一个成熟的核心技术知识产权保护机制,一套完整的专利保护操作流程。关键技术问世前必须制定完整的专利申请战略,保证抢在盗窃者之前完成关键国家关键市场的专利申请。面对后发国家的技术复制与抄袭,则须据理力争,有针对性地提起专利侵权诉讼,坚决打击这种抄袭现象,并通过官方与舆论联动,在国际上形成压力,迫使侵权方尽快结束权利侵害,赔偿损失;同时,对于此类现象,要在国际上形成“人人喊打”的局面,发现一起起诉一起,绝不姑息。

  其次,加强国内相关立法与相关制度的支持,提高专利审查质量和专利审判能力。我们要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在审查过程中掌握较为严格的专利授权标准,尽可能地使授予的专利权稳定、有效。继续推进知识产权法院制度,设立知识产权法院,实行知识产权侵权和确权案件的合案审理。

  最后,鼓励企业在海外通过各种途径维护自身技术的知识产权。聘请当地的律师团队,用更熟悉本地规则的律师来准备诉讼,可以省去很多不必要的麻烦。此外,可以选择与当地企业展开更密切的合作,组成战略联盟,发生知识产权冲突,由当地合作方出面保护知识产权,同样可以减少很多法外阻力以及不可控因素。在当地投资建厂,注册品牌也是一种减少法外阻力及不可控因素的方法之一,通过在当地投资建厂,雇佣当地员工,利用当地管理团队的影响力,可以更好地维护我们的知识产权。政府可以倡导海外企业组成知识产权保护联盟,在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上互相扶持,分享经验,共同应对挑战。政府也应该积极鼓励推动各个高铁企业加紧建立海外维权机制,并加强与外国政府的合作。目前,商务部成立“企业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援助中心”,这有利于相关高铁企业了解国外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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