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普通法院裁定浙江中能踏板摩托车对Piaggio不构成商标侵权
2019年9月24日,欧盟普通法院(GC)就第T-219/18号案件作出判决,判定中国公司浙江中能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中能”)注册踏板摩托车欧共体外观设计对Piaggio & C. SpA(以下简称“Piaggio”)不构成侵权。
2019年9月24日,欧盟普通法院(GC)就第T-219/18号案件作出判决,判定中国公司浙江中能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中能”)注册踏板摩托车欧共体外观设计对Piaggio & C. SpA(以下简称“Piaggio”)不构成侵权。
在2019年9月20日颁布的T-288/18案件中,欧洲联盟普通法院(GC)驳回了一项有关商标可能造成混淆的诉讼,并认可欧盟知识产权局第五上诉委员会通过评估商标显著部分的相似性来判定混淆的可能性的做法。
M.I. Industries, Inc.(申请人)于2015年 6 月 2 5 日向欧盟申请文字商标“NATURE’S VARIETY INSTINCT”,指定商品为第31类:动物食品;宠物食品;宠物零食。
欧盟普通法院(GC)于2019年6月19日对万豪环球公司(Marriott Worldwide Corp)诉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一案(案号:T-28/18)作出判决。普通法院认定,对于同时包含图形和文字元素的标志,文字元素并不必然视为商标主导元素。
欧盟法院在2019年9月12日作出的关于Cofemel案的判决中确认:工业外观设计要授予版权保护,需满足一定条件。
此前,G-Star向葡萄牙法院提起诉讼,称Cofemel生产和销售的牛仔裤、运动衫、T恤侵害其版权。根据葡萄牙法律,工业外观设计必须在满足及超越实用性目的之外呈现出特定的美学效果,方能得到版权保护。
2020年3月16日,EUIPO执行局长签署了第EX-20-3号决定: 2020年3月9日至2020年4月30日期间届满的欧盟商标和外观相关程序,截止日期(时限)延长至2020年5月1日。但是需要注意的是,5月1日是公共节假日,这意味着时限实际上延长至5月4日。
继2020年2月14日根据新冠肺炎疫情现状公布的第EX-20-1号决议,中国申请人(所有住所或注册所在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申请人)截止在1月30日至2月28日的欧盟商标和外观专利相关程序延期至2月29日后,EUIPO于3月2日再次公布第EX-20-2号决议,中国申请人的欧盟商标和外观相关程序时限进一步延期。
继2020年2月14日EUIPO根据新冠肺炎疫情现状公布的第EX-20-1号决议,中国申请人(所有住所或注册所在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申请人)截止在1月30日至2月28日的欧盟商标和外观专利相关程序延期至2月29日后,EUIPO于3月2日再次公布第EX-20-2号决议,中国申请人的欧盟商标和外观相关程序时限进一步延期。
欧洲专利局(EPO)每两年会进行一次官费调整。2020年欧洲专利局作出了以下两决定,对收费标准进行了大幅度的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