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扫码支付专利侵权案一审告终,微信不侵权
2019年12月30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了涉及微信扫码支付被诉发明专利侵权纠纷一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定微信扫码支付服务未落入原告北京微卡时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卓望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主张的专利权保护范围,没有侵犯名称为“采集和分析多字段二维码的系统和方法”的发明专利权,判决驳回两原告的诉讼请求。
2019年12月30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了涉及微信扫码支付被诉发明专利侵权纠纷一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定微信扫码支付服务未落入原告北京微卡时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卓望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主张的专利权保护范围,没有侵犯名称为“采集和分析多字段二维码的系统和方法”的发明专利权,判决驳回两原告的诉讼请求。
近年来,不法分子制假售卖知名品牌箱包的利益链条不断“浮出水面”。上家接单制定箱包的品牌、类型、数量,制假小作坊制作出货,再由上家配上伪造原产证书,以正品促销方式售卖。成本一两百,售假几千甚至几万的暴利,让不法分子“前赴后继”,也让制假售假乱象屡禁不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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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因认为微信公众号“文娱后台”发表《蒙牛:综艺冠名界头号毒奶》一文损害其名誉,蒙牛乳业将该微信公众号的注册人北京丰彩锐远公司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要求对方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目前,案件尚在进一步审理中。
因认为微信公众号“文娱后台”发表《蒙牛:综艺冠名界头号毒奶》一文损害其公司名誉,近日,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蒙牛乳业)将该微信公号的注册人北京丰彩锐远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下称丰彩锐远公司)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下称朝阳法院),要求对方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
蒙牛乳业诉称,其是国内生产牛奶、酸奶等乳制品的企业之一,现拥有员工近4万人,在全国建有生产基地33个、工厂58家。“蒙牛”作为企业名称及奶制品产品名称,已成为驰名商标。2016年11月13日,公司发现,丰彩锐远公司在其实名认证注册的微信公众号“文娱后台”上发表了题为《蒙牛:综艺冠名界头号毒奶》一文。
蒙牛乳业认为,该文章直接指明公司名称,并称之为“毒奶”,给公众留下蒙牛是毒奶的印记,造成消费者对该公司名誉及产品声誉的误解,严重损害了公司名誉权及产品的市场声誉。企业的名誉权通过企业名称及产品的社会评价表现出来,而丰彩锐远公司在其自主拟定的文章标题中包含了指向清晰的“蒙牛”“毒奶”等词语,足以使公众对蒙牛产品的质量产生质疑或不信任,造成商业信誉、社会评价降低,已严重侵犯了公司的名誉权。因此,蒙牛乳业向朝阳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丰彩锐远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删除涉案文章,在其微信公众号“文娱后台”显著位置刊登致歉声明、消除不良影响、恢复公司名誉,同时赔偿其经济损失100万元及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等维权费用。
据悉,朝阳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目前,案件尚在进一步审理中。
创博亚太(山东)科技有限公司一家不大的科技企业,早于腾讯注册了“微信”商标,但商评委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均认为 “微信”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具有不良影响,不予核准。 创博亚太公司不服,向市高院提起上诉。市高院认为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微信”商标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说法不当,但在指定使用服务上缺乏商标注册所必须具备的显著特征,其注册申请违反了《商标法》规定,一审法院裁定结论正确。最终市高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认为,“微”具有“小”“少”等含义,与“信”组合使用在其指定的服务类别上,易使相关公众将其理解为是比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等常见通信方式更为短小、便捷的信息沟通方式,是对上述服务功能、用途或其他特点的直接描述,而不易被相关公众作为区分服务来源的商标加以识别和对待。“微信”商标在上述服务项目上缺乏显著特征,属于我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因此,“微信”商标不应予以核准注册。 此理是否过于牵强?是否是对腾讯这样的大公司过度保护, “我国商标法规定的是先申请原则,而在微信商标案中,暴露的问题就是更关注大公司的利益并不惜将其作为社会利益进行保护,而对先申请商标的小公司的权益却不够重视”,早于腾讯突出并注册的商标最终却认为缺乏显著性?让人唏嘘!
商报济南消息(记者 张卓冉)记者了解到,目前“微信”第 38类商标,处于争议之中。除了腾讯微信、创博微信外,王宝勇告诉记者,“北京联智昭阳文化传播公司提前腾讯一周抢先申请了编号为9060881的“微信”商标,分类为3801(新闻广播)。”不过,虽然是三家力争,但从相同分类来看,腾讯和创博都属即时讯通范畴,所以在这一角度上 可以说微信的商标之争只在这两家公司之间取得。
在创博亚太提供给山东商报记者的《创博亚太与腾讯科技商标、专利系列案件律师观点》 中写到:创博亚太在38类、42类申请注册“微信”商标的时间是 2010年11月12日,而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腾讯科技”)在2011年才推出“微信”手机聊天软件。因此创博亚太“微信”商标使用和申请注册 时间并非抢注。此外,王宝勇还告诉记者,“通常商标注册在历经一年半的审查后,还有三个月的异议期,创博亚太正是在异议期的尾声接到深圳某商标代理公司自然人张新河的异议。”
据创博亚太透露,这家深圳某商标代理公司一直与腾讯微信有业务往来,因此对创博亚太38类、42类商标以“通用名称”为理由的异议并非偶然。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
“微信收费”风波尚未平息,腾讯微信,又陷入“专利侵权”的质疑。昨日, 创博亚太科技(山东)有限公司(下称“创博亚太”) 首席执行官李强对《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表示,创博亚太已经以侵害发明专利权为由,在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向腾讯发起诉讼,该案件已被法院受理,并将在今年5月8日开庭。
不过,腾讯方面昨日则向本报记者称,腾讯目前并未接到法院关于此事的诉讼通知,此外未作更多回应。
专利之争
公开资料显示,创博亚太是创博(亚太)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后者于2011年2月在美国纳斯达克成功上市,专注于向电信运营商提供应用平台以支持其向客户提供的移动增值业务以及移动支付解决方案。
创博亚太代理律师、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钱红骥告诉本报记者,腾讯微信涉嫌侵权的专利,是一项名为“提供与位置信息相关联的在线黄页电话簿的系统和方法”(专利号:ZL200910084756.8,下称“在线黄页专利”)的专利,它是由创博亚太创始人侯万春于2009年5月21日申请的发明,并在2011年7月2日获得专利权。此后,侯万春以独占许可的方式赋予创博亚太独占技术许可的权力。
记者查阅相关信息了解到,侯万春发明的“在线黄页专利”主要是提供与位置信息相关联的在线黄页电话簿的系统和方法。具体包括在移动通信网络上向移动电话用户提供与用户的移动电话终端所在物理位置相关联的在线黄页电话簿服务,用户通过与位置信息相关联的在线黄页电话簿就能够在其移动电话终端上显示其所在位置附近的、其要求类别的所有电子名片供其浏览与选择,用户通过其移动电话终端选择出电子名片,选择通信方式并确认后,移动电话终端以所述通信方式与选择出的对象建立通信联系等。
而腾讯推出微信的时间则是在2011年1月21日,此后创博亚太通过技术特征的对比发现,“微信”软件特别是其包括的“附近的人”、“微信公众账号”功能,已经完整地覆盖了创博亚太拥有独占许可权利专利权的全部技术特征,因此该公司认为,腾讯制作、运营“微信”软件的行为侵犯了在线黄页的专利权。
除腾讯外,创博亚太还把一家通过微信软件发布商业信息并进行商业活动的企业济南创媒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同时告上法庭。
“‘在线黄页专利’申请时,腾讯还没有推出‘微信’软件,这意味着腾讯在研发‘微信’软件相关功能时,并没有对在先的权利特别是专利权予以足够的尊重。” 钱红骥说。
商标“失控”
事实上,创博亚太与腾讯微信的纠纷不仅仅在专利问题上,同时还有“微信”商标的归属问题。尽管微信拥有超过3亿用户,但“微信”商标权目前并不在腾讯手中。
李强告诉记者,早在2010年11月12日,微信出品之前,创博亚太率先在最重要的3802类别(即时通讯)申请了微信的商标,并开发了创博亚太科技微信系统。据悉,这一微信业务主要是对手机主叫业务进行服务,比如手机上显示来电归属地、主叫方信息业务。但在2011年11月,该公司收到微信商标异议,进入再审阶段。此外,北京联智昭阳文化传播公司提前腾讯一周抢先申请了编号为9060881的“微信”商标,导致了目前38类微信商标呈现“三足鼎立”的状态。
钱红骥告诉记者,目前“微信”商标归属问题的最新进展是,已在今年3月份进入“复审阶段”,但复审结果的出炉通常短则几个月,长则超过一年。
长时间的拉锯战对腾讯的损失不言自明。此前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游云庭曾对媒体称,在争议期间,微信商标基本处于无保护状态,任何竞争对手都可以使用这个商标。他认为,腾讯微信商标申请得太晚,是严重失误,腾讯只能适用未注册的知名商标或者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维权,与注册商标专用权相比,这些条款维权的难度很大。
今年年初,高盛甚至对微信给出了169亿~845亿元的估值。如果“微信”商标失守,腾讯将损失巨大。据悉,目前腾讯更倾向于让国家商标局将“微信”像“微博”那样认定为通用词,这样任何一方都无法拥有“微信”商标,腾讯也可拥有腾讯微信的商标。
而对于创博亚太向腾讯提出索赔金额,钱红骥称,目前与腾讯微信的主要矛盾集中在专利纠纷。如果法院最终认定腾讯侵犯创博亚太专利,下一步创博亚太将对该专利的研发投入及损失等方面进行评估后,再向腾讯提出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