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联盟:普通法院通过评估商标显著部分的近似性来判定混淆的可能性
在2019年9月20日颁布的T-288/18案件中,欧洲联盟普通法院(GC)驳回了一项有关商标可能造成混淆的诉讼,并认可欧盟知识产权局第五上诉委员会通过评估商标显著部分的相似性来判定混淆的可能性的做法。
M.I. Industries, Inc.(申请人)于2015年 6 月 2 5 日向欧盟申请文字商标“NATURE’S VARIETY INSTINCT”,指定商品为第31类:动物食品;宠物食品;宠物零食。
在2019年9月20日颁布的T-288/18案件中,欧洲联盟普通法院(GC)驳回了一项有关商标可能造成混淆的诉讼,并认可欧盟知识产权局第五上诉委员会通过评估商标显著部分的相似性来判定混淆的可能性的做法。
M.I. Industries, Inc.(申请人)于2015年 6 月 2 5 日向欧盟申请文字商标“NATURE’S VARIETY INSTINCT”,指定商品为第31类:动物食品;宠物食品;宠物零食。
欧盟普通法院(GC)于2019年6月19日对万豪环球公司(Marriott Worldwide Corp)诉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一案(案号:T-28/18)作出判决。普通法院认定,对于同时包含图形和文字元素的标志,文字元素并不必然视为商标主导元素。
欧盟法院在2019年9月12日作出的关于Cofemel案的判决中确认:工业外观设计要授予版权保护,需满足一定条件。
此前,G-Star向葡萄牙法院提起诉讼,称Cofemel生产和销售的牛仔裤、运动衫、T恤侵害其版权。根据葡萄牙法律,工业外观设计必须在满足及超越实用性目的之外呈现出特定的美学效果,方能得到版权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