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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代理“RH及图”商标案

成功代理“RH及图”商标案

青岛人和卓远实业有限公司委托鉴诚知识产权对其名下的 “RH商标 ”商标(申请号:32410203)提出驳回复审申请,驳回理由是商标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在先已注册的“青岛商标代理 ”(第16133184)、“ 青岛商标注册”(第4564693)商标构成近似。我司根据客户委托在规定时间内迅速做出响应,提交复审申请。

本案焦点:

RH商标青岛商标代理青岛商标注册 是否构成近似商标

本案难点:

申请商标与两件引证商标从整体视觉上都是简单的线条,且设计元素差别不大。这种情况下鉴诚代理人考虑需要从申请商标包含的隐藏要素、申请商标的独特含义入手,论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区别。

案件论据:

   根据上述情况,鉴诚代理人协助客户准备相关材料,最后进行文字和证据的论证:

一是从图形构成要素分析,申请商标图形部分由一撇一捺两笔构成,撇和捺相交叉,组成了汉字“人”, “人”字经过了巧妙的设计和变形,和图形完美的融合在一起,密不可分。消费者在看到申请商标时,既会对图形整体留下深刻印象,也会对其中包含的汉字“人”饶有兴趣,而且,“人”是申请人企业字号“人和卓远”的首字,会加深消费者的记忆。

引证商标一、二的图形部分均是单纯的图形,不含有任何文字要素,与申请商标的设计理念和设计风格完全不同。

二是从图形设计风格分析,虽然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的图形中都有两条弧线相交叉这一要素,但弧线的弯曲角度、交叉点都不同,因此构成的图形整体完全不同。申请商标的图形整体像汉字“人”,引证商标一的图形整体像大写字母“C”或一牙弯月,引证商标二的图形整体像星球运行轨迹,“人”、“弯月”、“星球轨迹”是三种完全不同的事物,三者的本质完全不同,相关公众根本不可能会将三者混淆。这三个图形的构图理念和设计风格差距很大,整体视觉效果完全不同。

三是从商标色彩分析,申请商标为指定颜色商标,由红、黑两种颜色组成,红色热烈奔放,充满希望和活力,具有很强烈的视觉冲击。引证商标一、二均为黑色,沉稳低调,二者形成鲜明对比,在视觉上有很大的差距。

案件结果:

经审查,商标局下发了《关于第32410203号“RH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商标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通知书中引证的各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均有区别,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RH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案说明,在判断图形商标之间是否构成近似时,不应该仅从图形的构成要素上考虑,而应该整体观察比较,尤其要考虑图形中是否包含文字、字母或其他要素,是否蕴含独特的含义。

 

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八条: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分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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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案例法学研究会知识产权案例专业委员会成立

12月12日,中国案例法学研究会知识产权案例专业委员会成立仪式暨“知识产权案例指导制度的理论与实践”研讨会在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召开。本次研讨会以“知识产权案例指导制度的理论与实践”为主题,就知产案例如何指导实务, 邀约专家律师从不同的层面进行多方研讨。大会由中国案例法学研究会主办,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协办。

  在研讨会上,北京市伟博律师事务所主任李伟民表示,专业委员会的成立,意味着在知识产权领域将做到同案同判,有利于树立司法权威。同时,通过专业委员会平台,各界人士可以分享自己的学术和理论研究成果。此外,随着对知识产权保护案例的深入研究,将推进我国立法发展,填补相关法律空白。

  近年来, 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有关案例在法律实践和社会生活中得到普遍重视, 11月2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公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中,强调要全面保护知识产权及其他各种无形财产权,明确提出了推进产权保护法治化的要求。

  对此,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案例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张骐表示,知识产权案例专业委员会今后将充分发挥知识产权案例专业特点开展研究,知识产权案件专业性强、技术性强,最适合案例研究和案例指导。同时,专业委员会将更加细致的研究案例,要深究法理,从法律经济学、法律人类学、法社会学或者法哲学上考虑应该如何解决问题。此外,专业委员会将更加系统地研究知识产权案例,让案例内在和谐一致、方向一致,发挥它的积极作用。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院长宿迟表示,未来知识产权法院也将加强与知识产权案例专业委员会的合作,借助平台充分汲取各界人士的智慧和力量,为形成以“遵循先例”为特色的知识产权指导性案例制度而继续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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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商局公布“打击侵犯商标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十大案例

12月7日,北京市工商局公布“打击侵犯商标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十大案例。

据北京市工商局商标处处长王珊介绍,2016年,全市工商部门开展打击侵犯商标专用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双打”行动,加大对制售侵权假冒商品的窝点和源头的打击力度,成效显著。截至目前,共办结商标侵权及假冒伪劣商品案件1819件,同比增长41%,罚没款3352万元,同比增长19%,移送司法机关11件,捣毁制假售假窝点26个。其中,查处了中视搜藏(北京)国际收藏品有限公司、北京嘉德基业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侵犯奥运标志两件大案,罚没款共计372万元。

在10起案件中,罚款数额最高的是北京上富卓勤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因在其经营的打印机上使用了与日本兄弟工业株式会社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构成商标侵权,被罚款276万余元。

在加强京津冀区域协作、建立执法合作机制方面,市工商局与天津市场监管局、河北省工商局共同签署了《京津冀商标保护区域合作备忘录》,达成建立区域联络机制、加强执法联动配合、建立著名商标异地保护机制、互认联保商标品牌战略示范企业、建立驰名商标异地申报制度、加强冬奥会标志保护等10项合作协议。目前房山已全面启动“房涿涞”地区商标联合监管协作机制,延庆、通州、大兴等地工商分局也建立了执法相关合作机制,实现了案件线索移送、跨区域执法等协作内容。

北京工商“双打”十大案例

一、查处侵犯brother打印机商标权案

2016年4月7日,北京市工商局丰台分局执法人员接到投诉后,对位于丰台区富丰路2号的北京上富卓勤科技有限公司的注册地以及该公司位于丰台区东老庄的展览室、财务室、仓库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在其经营的打印机上使用了与日本兄弟工业株式会社第1981663号brother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

经查,当事人于2015年5月开始购进委托生产的打印机,并在未经商标权利人日本兄弟工业株式会社授权许可的情况下,在其经营的打印机上使用brotherJet及图形组合商标。该公司曾提出在第9类与计算机连用的打印机,办公室用打印机,打印机和复印机用未填充的鼓粉盒上注册BROTHERJET商标的申请,但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以该商标与日本兄弟工业株式会社的brother商标近似为由驳回。然而,当事人仍然在部分打印机上以打上注册标记的方式实际使用brotherJet及图形组合商标。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商标违法行为和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商标侵犯行为。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北京市工商局丰台分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11台侵权打印机(案值474500元)、罚款2765700元的行政处罚。

二、查处销售侵犯龙及图商标权石膏板案

2016年4月7日,第3125653号龙及图注册商标权利人到北京市工商局顺义分局举报,称有人涉嫌在位于顺义区的一施工工地上使用侵犯龙及图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石膏板。随后,执法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了检查,发现施工方的工人正在使用龙及图牌石膏板进行施工。经商标权利人鉴定,该批龙及图牌石膏板为侵权商品。

经调查当事人为北京民荣京创商贸有限公司。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属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北京市工商局顺义分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16800元的行政处罚。

三、查处侵犯奥运标志案

当事人中视搜藏(北京)国际收藏品有限公司与某电信公司围绕2022年北京-张家口冬奥会题材合作推出八个企业联名卡项目,其中六个项目已经量产,最后两个项目尚未投产。当事人从某电信公司处购买电信数据后,委托第三方加工制卡及印刷相关证书,成品由当事人对外销售,且没有库存。

当事人的上述产品未经特殊标志持有人许可,擅自使用与特殊标志登记证号为第14511306号、第15469567号特殊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并制作、销售其特殊标志产品用于商业活动。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已构成未经特殊标志所有人许可,将其特殊标志用于商业活动的违法行为;依据《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北京市工商局海淀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782860元和罚款2348580元的决定处罚。

四、查处侵犯奥运标志案

自2015年8月,当事人北京嘉德基业投资顾问有限公司通过网站及电话推销等方式销售中国申奥徽宝系列套装产品,此纪念套装包含北京冬奥会申办纪念钢笔一支和中国申奥徽宝和田玉质印章一尊,在和田玉质印章底部刻有北京2022冬的图案,在北京冬奥会申办纪念钢笔包装及笔帽顶部印有“BEIJING Applicant city 2022冬”的文字及图形组合。

当事人的上述产品未经特殊标志持有人许可,擅自使用与特殊标志登记证号为第14511306号特殊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并制作、销售其特殊标志产品用于商业活动。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已构成未经特殊标志所有人许可,将其特殊标志用于商业活动的违法行为。依据《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北京市工商局海淀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没收侵权商品,没收违法所得149768元,罚款449304元的行政处罚。

五、查处销售侵犯Technoform Bautec商标权断桥隔热条案

北京市工商局海淀分局接到权利人泰诺风卡帕阿诺+布恩霍费尔有限公司( TECHNOFORM CAPRANO+ BRUNNHOFER GMBH )的投诉,称海淀区某施工项目建筑物上安装的含有TECHNOFORM BAUTEC标识和第9106489号商标图形标识的断桥隔热条属于侵犯权利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经查,当事人北京君昊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从河北廊坊某隔热条代理商处购进了6.54万米含有Technoform Bautec标识和第9106489号商标图形标识的断桥隔热条。经权利人鉴定,上述隔热条产品均属侵犯权利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属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北京市工商局海淀分局对当事人处罚款260000元。

六、查处销售侵犯牛栏山等商标权白酒案

个体工商户孙亚东于2016年元旦后,购进了标有牛栏山、五粮液、剑南春、国窖商标的白酒,共计231瓶。

经牛栏山、五粮液、剑南春、国窖商标权利人鉴定,上述白酒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且当事人未能取得上述商品的发票或者收据,也不能说明提供者。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北京市工商局顺义分局没收了所有侵权白酒,并对当事人处罚款200000元。

七、查处侵犯迪士尼教育服务商标权案

北京德睿博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在从事儿童早期教育经营活动中,于办公楼楼顶牌匾、前台后墙牌匾、宣传册以及亲子教育卡上使用了“Ai lebao Disney 及图”,于公司门头及活动大厅使用了香港艾乐宝迪士尼国际亲子园标识,于公司课程教材和书包上使用了“Ai lebao Disney及图”标识。

经查,当事人在上述经营活动中使用含有“迪士尼”字样的标识未取得迪士尼商标权利人的许可。经营期间,当事人采用学员预付费消费的经营模式,提前向学员收取学费、游泳培训费等各类费用,其实际已经为学员提供的各类服务费用经折算后共计127840.25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北京市工商局昌平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27840.25元。

八、查处侵犯学而思教育服务商标权案

北京学而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投诉当事人北京学而思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在互联网上使用“学而思”字样进行宣传销售行为侵犯了北京学而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学而思”注册商标专用权。

经查,北京学而思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其设立的用来宣传和销售网站中使用“学而思图书批发”中文字样及xrsbook.1688.com字样和联系电话。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北京市工商局密云分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九、查处销售不合格圣罗兰女式皮鞋案

当事人圣罗兰(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从国外品牌商处购进“SAINT\LAURENT\PARIS圣罗兰”品牌、款号为315535\CYUOO\6526的女式皮鞋产品共计46双。并将其中26双用其设置在商场中销售。北京市工商局西城分局,对在上述商场销售的该款产品进行了抽检。经检验机构检测,经检验,所检商品帮底剥离强度项目,不符合QB/T1002-2005合格品的要求,依据抽检评定程序,判定监督总体不合格。截止至2016年4月25日,共售出19双,剩余7双被当事人下架。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北京市工商局西城分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不合格产品女式皮鞋7双及违法所得49172.57元、罚款382200元的行政处罚。

十、查处销售不合格肯迪文风衣案

2016年3月24日,北京市工商局东城分局接到消费者申诉称,(利邦(上海)服装贸易有限公司北京四分公司)在东城区一商场中设置的店铺中销售的商标为肯迪文,货号:K3250H0041;规格型号:180/100A(L)男式风衣与所标注的材质成份不符,并提供了《检测报告》。

经查:该款风衣标注材质成份:“辅料(针织部分):纯羊毛100%”。经山东省纺织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检验,结果为“辅料(针织部分):纯羊毛90.9%,锦纶8.4%,氨纶0.7%”,评定为是不合格商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属于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北京市工商局东城分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0090.65元、罚款1725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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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典型商标案例

① “iPad”权属之争终收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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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捱过商标注册初审公告期月余之后,“国酒茅台”商标申请人贵州茅台酒厂责任有限公司仍难脱离舆论的中心。在与两家同乡企业——“荣和烧坊”(王茅)及“恒兴烧坊”(赖茅)之间相应知识产权纠纷相继曝光下,贵州茅台酒厂责任有限公司对内整合当地酒业资源、对外确立“国酒”品牌形象的“国酒茅台”大战略在2012年已悄然浮现。连续数月,从白酒行业的集体呛声反对,到知识产权业界专家纷纷撰文批驳,使4件“国酒茅台”商标最终遭遇到100余件异议申请在2012年的商标事件中显得格外突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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